破產後私人債務需要還嗎(對方持有欠債人簽署的欠單)

2010-03-22 10:01 pm
我有一個舊同事,向公司的6-7人總共借了大概三萬多元,彼此之間都不知其他同事有借錢比佢,而佢借錢既理由亦不同,亦有欺騙成份並承諾很快還錢!後來佢未還錢就辭職,更向佢沒有借錢既上司表示,希望佢last day過後才向同事宣告佢已離職,後來被同事得知佢已辭職,才揭發佢向各同事借錢未還既事,佢先簽下欠單,當中有同事更幫佢向財政公司借了一萬元,欠單上亦有註明,而佢借錢既理由經其他同事證明是假的,佢承諾還錢,後來打電話比佢,佢話自己已申請破產不用還錢,並且已經沒有工作和已經懷孕(離職時仍未結婚),這樣的話佢需要還錢嗎,我們可否查詢佢是否真的有申請破產及可否追討其欠下的債務?希望各位給予詳盡解答,感激不盡!!

回答 (3)

2010-03-23 3:21 am
✔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樓上網友的意見算正確!你們作為債權人確有討債的權利,包括入稟小額錢債法庭作出追討!
祇是假若那位債務人所言屬實,她已正式開始申請破產(懷孕與否跟償債無直接關係),那麼則會如她所言,你們將要停止所有的追討行動!
按破產法例,任何人正式進入破產程序(已向破產管理署繳交一筆為數$9,695元的費用,而且已在破產管理署職員面前宣誓)!則不能在未得破產管理署長同意下,私下向任何人還款,而任何私下的還款行為都會被視為無效和違法!而基於債務人無法作出還款和接收還款違法,故任何追討的行動都會立即中止!而所有針對這名債務人的財務訴訟都會立即停止,別說是小額錢債法庭,甚至排期至高院的討債訴訟都如是!

簡單的說,祇要這位債務人確已申請破產,你們又確是不能繼續追討的!
但問題是她真的有申請破產嗎?還是口中說說呢?我對她的說法存疑!
如上所言,自行申請破產要先行交出一筆九千多元的費用!這數字也夠還你們部分的債了!當然不排除她有其他天文數字的債務也未可料!
你們可以要求她交出申請破產的文件給你們查閱!如果她能夠出示,那表示她確已申請破產!如果她藉詞推搪,你們也可以自行查詢,查詢一個人的破產資料如下!

閣下可於破產管理署 ( 查詢電話 : 28672448 / 電郵 : [email protected] ) 或透過網上服務 http://www.esdlife.com/gov_depts/chi/dep_oro.asp 查閱破產案的紀錄,閣下需要提供 目標人士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 或 獨資 / 合夥經營 的商號 ) ,並為每次查閱繳付 85 元。有關查閱能找出 目標人士的 所有破產紀錄 ( 無論有關破產令是否已獲法庭解除 ) 。

還有一點,假設她確已申請破產,那你們雖然無法向她討債!但可以報警控告她欺詐!
因為她明顯以種種謊言去欺騙你們的金錢,符合以不誠實的手段取得財產這個指控!而且她在作出借貸前隱瞞自身的欠債紀錄,明知自己在無能力還款的情況下仍然不負責任地作出借貸,接著申請破產以圖避債!這個行為同時觸犯破產法例和涉及欺詐罪!

當然你們願意因每人幾千元(6-7人總共借了大概三萬多元)的債務去控告她欺詐嗎?願意浪費時間和精神去討回公道嗎?或是破財擋災,當買個教訓呢?
對這不同人有不同的選擇,我無意見!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0-04-02 9:21 am
佢借錢既理由經其他同事證明是假的,報警 .
「以欺詐手段獲取利益」罪行,最高可囚14年。
香港警務處
http://www.police.gov.hk/index.htm
各區警署地址
http://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contact.html#rr
2010-03-22 10:24 pm
懷孕只是借口,更不論她是破產了,現在你們是他的債權人,有借據是可以向她申索,但不是查她有沒有破產,而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她申還,即使她破產了也要在四年內受監管償還呢.

小額錢債審裁處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一間法庭。小額錢債審裁處與其他各給法院不同之處,是它以快速、非正式、且花費不多的形式去處理案件,但只限於不超過5萬港元的申索。
小額錢債審裁處雖屬法庭,卻無須像其他法庭一樣嚴格依循證據法規則,當事人一般不可由律師代表,必須親自出席聆訊。當審裁官認為案件不適合繼續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進行聆訊時,聆訊可能會隨時移交至其他法庭,包括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繼續處理,而小額錢債審裁處的上訴案件會轉交至高等法院的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位於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20 19:58:1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322000051KK00521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