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如下
我是餐廳的業務,去年12月某社區的總幹事來E-MAIL跟我下訂了5萬多元的餐點
餐點是社區活動用的,結果活動當天,因我們司機塞車導至餐點延後一小時才到達
,我們到場時,因客戶人數比預訂人數過多,而餐點並不垢吃,當時我自覺本身遲疑到,因負其責,所以特地交待當時現場人員到附近店家另補了4.5千元的食物(我自己掏腰包),到了請款日,問題來了,對方換了總幹事,而新任的總幹事一問三不知,說:委員說,當天很不滿意,所以不付款.我也發了函,願意未我們的過失打折給他們,而對方卻完全不回應,我該怎麼辦呢?
1.我們遲到,客戶可拒收,而現在卻白吃白喝不付錢?
2.對於過失,我們願意負責,而對方卻完全不領情?
3.我每次打電話去,只有一問三不知的總幹事接聽,找不到主委?
4.我發了摧收函也沒用,他們完全不理會
5.似忽因我一開始承認疏失,所以他們就合理的認未不用付錢
6.當時他們訂餐,只有MAIL並沒有簽約,而活動當天太混亂了,我們也沒拍照存證
請懂法律的大大教教我,我該怎麼做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