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有無定做唔夠七日通知辭職可即走!

2010-03-20 6:41 am
我返左份工四日想唔做,係咪通知公司我即日走?
但我入職簽過份野話頭一個月要七日通知?但我未夠一星期WO?
係咪無人工架?
用咩原因辭職好呀?
急~

回答 (2)

2010-03-20 9:21 pm
✔ 最佳答案

只是你仍不是連續性合約(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滿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員工,辭工是不用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

『簽過份野話頭一個月要七日通知』這只能局部有效~~未達到連續性合約前無須理會這合約條款,仍可以辭職不用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但達到連續性合約後至一個月內這段日子辭職是有須要7日通知或補7天代通知金給僱主。你工作未滿一星期,肯定還不是連續性合約員工,辭職是不用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傭條例保障僱員為僱主工作後必可取回應得工資。如果僱主在你離職後7天內仍未給回你應得工資,你應盡快到勞工處舉報僱主拖欠工資。

問:用咩原因辭職好呀?
答:原因不出以下兩個中一個:"認為自己唔適合呢份工作" 或 "認為呢份工唔適合自己"。要謙遜d就選前者,即係話自己做唔惦呢份工;要"串"d就選後者,即係話佢提供嘅待遇、工作環境未能滿足你要求。其實只要依足手續辭職,是無須解釋理由嘅!

參考資料如下:

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節錄自《僱傭條例》疑問解答(問答3)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b_whole.htm,這段內容足以說明你『簽過份野話頭一個月要七日通知』是不能剝奪僱傭條例給你的保障。

僱傭條例有規定單方面終止合約要給予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條例只適用於連續性合約。~~參考自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 (疑問解答1)

如仍有疑問建議直接致電政府咨詢熱線1823查詢,全日24小時都有人接聽。
2010-03-20 6:50 am
照你份合約來看, 即使只返了一日 也需要七天通知/代通知金
不過你可以嘗試同老闆協商, 睇下可唔可以唔駛你補錢辭職
真的不行的話, 唯有返多七日囉

(其實響呢七日 老闆仲驚你搞亂檔喇 haha)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09:1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319000051KK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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