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只是你仍不是連續性合約(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滿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員工,辭工是不用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
『簽過份野話頭一個月要七日通知』這只能局部有效~~未達到連續性合約前無須理會這合約條款,仍可以辭職不用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但達到連續性合約後至一個月內這段日子辭職是有須要7日通知或補7天代通知金給僱主。你工作未滿一星期,肯定還不是連續性合約員工,辭職是不用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傭條例保障僱員為僱主工作後必可取回應得工資。如果僱主在你離職後7天內仍未給回你應得工資,你應盡快到勞工處舉報僱主拖欠工資。
問:用咩原因辭職好呀?
答:原因不出以下兩個中一個:"認為自己唔適合呢份工作" 或 "認為呢份工唔適合自己"。要謙遜d就選前者,即係話自己做唔惦呢份工;要"串"d就選後者,即係話佢提供嘅待遇、工作環境未能滿足你要求。其實只要依足手續辭職,是無須解釋理由嘅!
參考資料如下:
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節錄自《僱傭條例》疑問解答(問答3)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b_whole.htm,這段內容足以說明你『簽過份野話頭一個月要七日通知』是不能剝奪僱傭條例給你的保障。
僱傭條例有規定單方面終止合約要給予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條例只適用於連續性合約。~~參考自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 (疑問解答1)
如仍有疑問建議直接致電政府咨詢熱線1823查詢,全日24小時都有人接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