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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不是暴君》
如題明太祖朱元璋並不是暴君,他在位期間所行等措施,不但非暴君之行為而且對後世有著深遠之影響和啓發。有關朱元璋的負面說法,比如殺功臣和所謂的文字獄讓我們先論當時實際情況,並解說其因由:(以下只屬在下淺見,如有不達,請多包涵)
朱元璋出身貧民,因此對百姓的疾苦記憶猶新。他在位期間採取與民安息的政策,普查戶口,清丈土地,建魚鱗圖冊,興修水利,推行屯田,獎勵農耕,減免賦稅,頒佈《大明律》,使疲憊的百姓得以休養生息,有利地推動了社會生產的恢復和發展,使得國家的租稅額比元朝增加了三倍之多。
朱元璋親眼目睹了元末政治腐敗、官貪吏殘的情形。深恨貪官污吏蠢政害民。在建國之後,他大力整頓吏治,制定嚴刑峻法,對貪官污吏的懲治採取了空前絕後的嚴酷手段。
當時法令規定,凡是發現有貪贓害民的官吏,百姓可以直接擒拿送至京師。若是有敢阻擋者,即行滅家滅族。凡是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者,若贓至六十兩銀子以上者,一律斬首示眾,並處以剝皮之刑。他把府、州、縣衙門左面的土地廟作為剝人皮的場所,稱為皮場廟。又在官府公座的兩側各懸掛一個塞滿草的人皮袋,使辦公的官員隨時提心吊膽,不敢再犯法。
朱元璋稱帝三十餘年間,先後懲辦了不少貪官污吏。如僅在洪武九年(1376年),將有罪官吏發往安微風陽屯田者,即至萬餘人。在其所處理的一系列貪污案件中,最為突出的是郭桓案。郭桓官至戶部侍郎,徵收浙西秋糧貪贓枉法,洪武十八年(1385年)事發,結果被追贓糧七百萬石,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的官均被處死,供詞牽連到各布政司的官吏,被殺者又有數萬人,追贓還牽連到全國許多富戶,以致中產之家大抵皆破產。像這樣地使用嚴刑峻法懲治貪官污吏和如此大規模地誅殺貪官污吏,可以說從古以來所未有。朱元璋大張旗鼓地雷厲風行地重懲貪吏,這對於殺減貪風,改良吏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所謂濫殺功臣在歷史上必為朱元璋留下了重重的一筆,其中最大的兩次是胡惟庸案和藍玉案。但當中原由也並非單為一己之私。胡惟庸是左丞相,深得朱元漳的寵信,因而權勢日盛,遂專權跋扈,不知自忌。如朝中有人命生死及官員升降等大事,往往不奏徑行。凡內外諸衙門上奏章,有不利於己者,輒匿不奏聞。一時四方鑽營之徒及功臣武夫失職者,莫不爭投門下。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擅權枉法的罪狀殺了胡惟庸,又殺御史大夫陳甯、禦史中丞塗節等數人。十年之後,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又以胡黨為題大開殺戒。於是太師韓國公李善長被賜死,家屬七十余人被殺。同時被殺者,又有陸仲亨等列侯多人。總計先後株連蔓延被殺者共三萬餘人。藍玉是功勳卓著的大將,被封為涼國公,同樣不知自忌,侵佔民田,鞭打禦史。又北征歸來,夜扣喜峰關,關吏不即開門,遂縱兵毀關而入。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藍玉被告謀反,朱元璋也將他殺了,連坐被族誅的有一萬五千人。
儘管嚴刑峻罰,但朱元璋認為用如此嚴厲的手段鎮壓臣下,整肅吏治,是治國之初所必要的,這只是權宜之計,並不能一直使用。所以到晚年他曾下令嚴禁後人效法。
為了朱明王朝世代永繼,朱元璋空前加強中央集權。洪武九年(西元1376年),廢除行中書省,設置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分管地方民、刑、兵之權;洪武十三年(西元1380年)取消中書省,廢除宰相制度,分相權於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設都察院監察百官,設錦衣衛等特務機構對朝臣和百姓進行監督,這一系列的措施都使皇權得到大大的加強。
朱元璋一方面大力推行中央集權制度,又實行與之相矛盾的政策,即分封諸皇子為王,使其“屏藩皇室”。朱元璋實行分封制度的目的,一是在於加強對北方蒙古的防禦,一是為了防止朝中奸臣篡奪皇位。朱元璋規定諸王可以“移文取奸臣,舉兵清君側”。 (其他功績與本文的主題並無多大關係,所以從略。)
有關朱元璋的評價,卻從來都是眾說紛紜、毀譽交加,以至於直到今天,這種集中奉獻給他的敬仰、讚美與唾沫,仍然可以掀起一場暴風雨般的爭論——如果刺激得當的話。可無論怎樣看,莫說朱元璋並非暴君,而且他的傳奇而光輝的軍事履歷和治國生涯,顯然都有充足的理由為中國封建社會中最偉大的政治家和軍事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