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對於樓主的遭遇,我深表同情!但既然事已至此,我等外人其實多說無益,故個人感想方面就不多談了,讓我就樓主的疑問嘗試提供一下答案吧!
生完後會在我間公屋落戶,我唔知定算好?
答:在回答這個問題前,要先分清楚一些資料!
請問樓主跟你丈夫的婚姻,有否合法的註冊,不管在香港或國內?有否辦理過離婚呢(還是已離婚而仍居於一起)?
我相信樓主是有跟丈夫在本港註冊結婚的,否則是不符合房署的入住資格!而雙方亦未辦理離婚的手續!
問題就在這裡!凡要加入公屋戶籍者,均需與戶主為直系親屬!
假設這名小孩將來來港希望加入這公屋戶籍內,恐怕不符合條件!不錯,這名小孩的父親為公屋戶主,但他或她的母親不是!
公屋加戶的規條中列明,新生嬰兒要加入戶籍,父母雙方都要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如果祇有一人,則要證明其為確實單身!
請參考下列節錄自房署網頁內的資料!
新生嬰兒或18歲以下兒童,其父母均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如父母只有一人為認可成員,則必須確實是單身(例如:寡婦、鰥夫、配偶並非本港居民等),而其配偶應原屬可加戶類別;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aboutus/policy/publichousing/0,2771,3-0-2644-19,00.html
按上述資料所言,假設你丈夫將他在國內跟其他女人所生的嬰兒加入這公屋戶籍時,似乎並不符合資格!
首先樓主本人並非這嬰兒的生母,無資格讓其加入登記冊內!
第二這名嬰兒的生母非本港居民亦無這公屋的戶籍,無法將其嬰兒加戶!
第三令夫以個人身分申請,要證明他現在是單身,但這明顯並非事實,因你們並未離婚!
第四假設令夫愚蠢至申報這名嬰兒母親跟他在國內已註冊,則尚未跟他正式離婚的你更可將他控以重婚罪!
所以並非祇要令夫是戶主便可以隨便加名的,要符合一定的資格!
還有就是離了婚會是誰走呢?
答:關於離婚後,原公屋單位誰屬的問題!其實房署亦有相關的機制去應對!
現僅節錄部分讓你參考,因字數關係,其他更詳細的資料請自行登入下列房署網頁中細看!
倘離婚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房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
(i)
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倘租約內並無其他認可住客);或
(ii)
包括所有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的一方;或
(iii)
(就共同管養權個案而言)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一方(如適用)。
離婚後的單身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然而他/她可申請下列的安排:
(i)
如無法另覓居所,又符合入住中轉房屋資格(包括入息、資產、無擁有住宅物業等條件),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屋的一人單位;及
(ii)
透過單身人士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前租約的居住期,但最長以三年為限。
倘離婚夫婦均各自獲判一名或以上子女的管養權,或戶籍亦包括其他親屬,則在離婚雙方(各自申報)均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房署會考慮為雙方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
(i)
「全面經濟況狀評審」,即:家庭(即倘申請獲得批准後,將會一同居住的家庭組合)入息及資產均不超逾輪候冊入息及資產限額;及
(ii)
「無擁有住宅物業」,即:自提出申請日期起計,直至新租約之簽約日期為止,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他們亦可選擇以綠表資格(有效期一年)申請透過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置業,以代替接受公屋編配。
在獲配各自的公屋單位後,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雙方均須每兩年向房署申報家庭入息/資產一次。繳交原有及倍半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住戶,每兩年須申報家庭入息一次;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住戶則須每兩年申報資產一次;但若所持的租約是根據「批出新租約政策」所批出,則住戶在獲配各自的公屋單位後,不論繳付任何租金水平,均仍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aboutus/policy/publichousing/0,2771,3-0-2645-21,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