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下個月3號會同家人去澳門玩,我想問點樣寫封信通知破產官呀?
答:樓主如果祇是離境一兩天,其實可以無需特意知會,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
當然破產者有義務在離境時知會對方,但這其實祇為當對方有需要聯絡你時,可以知悉你在何方!法例並無規定破產者必要取得署方同意才可離境!
即是說假設你的流動電話有漫遊服務,萬一對方真有事找你時能即時聯絡上你,就已經可以了!
假設你確希望通知一聲對方,那其實致電給他就說一聲可以了!甚至可以在外遊回港後再補通知也可以!無需寫信通知的!
本人在破產期內離港工作和外遊次數不知凡幾,從未曾對跟進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申報過一次!對方亦從未詢問過直至破產令解除都如是!
當然法例對破產者的離境都有一定的限制,但主要是針對長時間的離境者,一般短期離境問題不大!
請參考下列資料!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 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 ( 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就計算離港及破產時期而言,離港不足一日的時間通常不會計算在內 ( 可參考終審法院的 相關判決書 ) 。另外,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其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時期會一直延遲,直至破產人返港後再通知受託人之時為止。換言之,若破產人一直未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其解除破產令的日期可能會無限期延遲。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