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條 內容 (10 Points)

2010-03-18 10:02 pm
請列出二十一條的二十一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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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2010-03-20 7: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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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HA00782940/o/701003180068813873366260.jpg
二十一條 內容


有部分人將接受二十一條的責任歸咎於袁世凱,指他意欲復辟帝制,為求得日本的支持,借助出賣國家主權換取日本的支持。但亦有人根據當年的檔案及當時人的日記,指出袁世凱是在日本宣戰的壓力下,力爭至最後一刻方才被迫接受二十一條的部份條款。至於日本以支持袁復辟作為報酬,亦缺乏證據支持,也有學者認為袁世凱復辟失敗正是由於他在二十一條的力爭,使得日本政府在其宣佈帝制時“強力倒袁”所致。特別是當時袁世凱最大的政敵正是二次革命後以日本為基地進行反袁的孫中山。孫一路都大力鼓吹日本制裁袁世凱。袁世凱至死前,仍稱自己的去世將為“日人除一大患”。以下是〝二十一條〞的原要求內容及其處理結果: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HA00782940/o/701003180068813873366284.jpg
參考: 劍橋中華民國史+me
2014-10-22 3: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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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3 12:35 am
第一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並期將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以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別國。
第三款 中國政府允准,日本國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諾,爲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爲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承認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爲期。
第二款 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爲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爲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第三款 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採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第五款 中國政府應允,關於左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而後辦理:
一、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准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爲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二、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由他國借款之時。
第六款 中國政府允諾,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第七款 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爲期。
第三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顧於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現有密切關係,且願增進兩國共通利益,茲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爲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之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産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准,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採;並允此外凡欲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 日本政府及中國政府爲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定立專條如下:
中國政府允准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
第一款 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爲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第二款 所有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第三款 向來日中兩國,屢起警察案件,以致釀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爲日中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須聘用多數日本人,以資一面籌畫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第四款 中國向日本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採買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國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線鐵路之建造權許與日本國。
第六款 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定。
第七款 第七款中國允認日本國人在中國有布教之權。

清室優待條件
第一款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第二款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歲用四百萬兩。俟改鑄新幣後,改爲四百萬元,此款由中華民國撥用。
第三款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暫居官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中華民國酌設衛兵,妥慎保護。
第五款 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並由中華民國支出。
第六款 以前官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可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第七款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原有之私産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
第八款 原有之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
取自"http://zh.wikisource.org/zh-hant/%E6%97%A5%E6%9C%AC%E5%AF%B9%E4%B8%AD%E5%9B%BD%E7%9A%84%E4%BA%8C%E5%8D%81%E4%B8%80%E6%9D%A1%E8%A6%81%E6%B1%82"
2010-03-20 10:04 am
二十一条共分五大项: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
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二十一条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袁世凯不敢立即表
示接受。消息一经传开,反日舆论沸腾。欧美列强对日本损害他们在华的侵略权益一致不满,纷纷给予抨击。正式谈判于1915年2月2日开始。日本以支持袁世
凯称帝引诱于前,以武力威胁于后,企图使袁世凯政府全盘接受。中国人民反日爱国斗争日趋高涨,日本见事态严重,便一面宣布第五项为希望条件,属于劝告性
质;一面提出新案,内容与原要求一至四项基本相同,仅将若干条文改用换文方式。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限48小时内应允。袁世凯指望欧美列强干涉落
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国无力抵御外侮为理由,于5月9日递交复文表示除第五项各条容日后协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5月25日在北京签
订了所谓“中日条约”和“换文”。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吞并中国为目的而强加于中国的单方面“条约”,袁政府事后也不得不声明此项条约是由于日本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后历届中国政府均未承认其为有效条约。

  二十一条节录:

  

  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2010-03-20 02:05:11 補充: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2010-03-20 02:05:21 補充: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2010-03-20 02:05:31 補充: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2010-03-20 02:05:44 補充: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孙中山虽然是明确反对《二十一条》的,但他愿意给予日本在满蒙的特殊权益、“承认日本对‘满蒙’的领有”,和1915年日本向袁世凯提出的《二十一条》第二部分有关满蒙的要求相比又有多大的差别呢?只不过《二十一条》更加具体而已——
  

2010-03-20 02:05:47 補充: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


收錄日期: 2021-04-28 13: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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