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問題有關租約舉報

2010-03-17 8:14 am
一個業主與租客簽訂租約比實際租金高三成,用意是想出售物業時

租值高而提高售價!

業主犯了那一條罪?

可否到icac舉報?

租客到業主出售了物業才知業主用意

請問租客在不知情,情況下會否入罪?

如果租客舉報業主可否轉做污點証人?
更新1:

原本租金一萬,租約簽萬三,以提高租值回報,托高售價!

更新2:

請問如果告發佢從那一個途經呢?呢件野個銀碼都好大,千幾萬既交易!就是因為托高個租值,買家最少買貴左四百萬!

更新3:

可唔可以話是一個灰色地帶?業主話:買家都要仲值,行量層樓到唔到價,買賣既野你情我願,買了先至後悔要告人,是否講唔通呢?

更新4:

買家都無出聲?做租客既是不是多事呢?如果件事爆出來,個買家話我覺得直呢個價咪得囉!咁我咪做了攪屎棍!是否將件事講比買家知,等佢自已決定告唔告人咪算囉!

回答 (1)

2010-03-18 1:33 am
✔ 最佳答案
1. 業主與租客簽訂一張萬三租金租約, 但實際只收佢一萬, 本身並無犯法. 例如你去買$1000生果, 檔主見你係大客, 收你$900, 你情我願, 並無犯法 (坐的士除外, 哈哈…).
但如果業主向第三者表示佢實收萬三租金, 從而令該第三者付出某價錢購買該物業, 而第三者如果知道租金不是萬三就不會用此價錢, 即係業主以欺騙手法騙取買家額外多付之金錢. 咁就犯咗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 (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如果業主有向買家出示租約, 就犯埋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 - 使用虛假文書: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 而使用該文書, 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 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 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則該名首述的人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14年.

2. 業主係訛騙, 並非貪污. 如要舉報, 應向警方舉報比較適合.

3. 租客如果不知情, 不會入罪.

4. 既然不會告租客, 租客何需 “轉做污點証人”??!!

2010-03-18 17:35:36 補充:
1. 行入灣仔警察總部報案. 搭車去都得.

2. 你情我願只係適用於無欺詐嘅情況下. 只要買家俾貴四百萬時係基於佢提供嘅租值, 咁已經係欺詐.
舉個例: 曾有案例, 有人在申請貸款時無如實填上欠債紀錄, 結果無錢還, 財務公司就報警, 話佢詐騙同行使假文件. 理由係財務公司話如果知道佢另外欠咁多人錢, 就唔會借錢俾佢. 結果條友判咗8個月監.

2010-03-21 09:22:56 補充:
"...如果件事爆出來,個買家話我覺得直呢個價咪得囉!咁我咪做了攪屎棍..." - 無錯
"...將件事講比買家知,等佢自已決定..." - 贊成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47:5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317000051KK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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