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樓上網友洋洋灑灑一大篇幅,可惜非為解答問題而志在賣廣告!
我想問如果呈申人沒冇另一方的地址或找不到他/她...未能把呈請書寄給他..
法庭會怎樣做??
答:對於單方面申請離婚時,因失去對方蹤影而未能將「離婚呈請書」送交對方時,可以將這個情況如實向法庭申報,在取得法庭的同意下可以將呈請書在報章刊登,以代替作為送達的方式!
請參考下列資料!
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
法律訴訟現已開始,閣下是案件的「呈請人」,而閣下的配偶是「答辯人」。閣下在提交呈請書後,必須安排將一份呈請書蓋印副本 (有法庭蓋印的副本) 由專人或以郵遞方式送達訴訟的其他各方。請注意,閣下不得親自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呈請書必須經由第三者或以郵遞方式送達。如呈請書未能經由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答辯人,可於法庭批准下將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作為替代送達方法。
但因申請時已把另一方的id 副本給了律師...法庭會否自行尋找另一方??
答:不會!法庭不會自行尋找另一方的蹤影!
如上所言,假設法庭已批准你以登報的形式,代替親身送達或郵寄的呈請書送達方式!即表示送達呈請書這一法律程序,經已完成!你可以向法庭提交誓章,聲明已將呈請書送達給對方。
那法庭便會以對方不出庭和無反對意見的方式,去處理你的離婚呈請!
可否簡說一下法庭的做法...?
答:請參考下列資料!
在有關呈請個案獲排期聆訊之前,必須經司法常務官確定該呈請書經已送達答辯人。以下兩種情況均可證明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 :(i)答辯人已將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 (ii)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聲明已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
特別程序案件表
如閣下已提出離婚呈請,但答辯人沒有向法庭提交答辯書,閣下的呈請將被編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內。 共同申請亦歸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內。
司法常務官作出審訊指示後,會考慮閣下提供的證據。如他相信閣下已就呈請或共同申請提供足夠證據,便會發出一份證明文件,然後存檔。 案件雙方亦會收到一份副本,列明雙方已同意的條款。
任何一方均毋須出席聆訊。法庭將頒布 暫准判令 ( 類似臨時判令 ) 解除婚姻。
離婚的最終判令
法庭頒布暫准判令之六星期後,閣下可使用表格5 (適用於離婚呈請)或表格5A (適用於共同申請) ,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提交法庭,用以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離婚的最終判令)。
如婚姻有子女存在,除非法庭對子女事項的安排表示滿意,否則不會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在法庭宣布信納有關子女的安排前,暫準判令將不得轉為絕對判令。如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參考資料: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divorc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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