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首先,純以僱傭條例的法律原則來說,有薪年假是沒有預支的,否則在法律上視為贈送予員工,而僱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於下一個假期年扣減返僱員已預支的有薪年假!(好多從事人力資源或人事部工作都不知道這個法律原則)
當然,在坊間僱傭市場上的實際運作,9成9的僱主都會預支有薪年假給員工!並在下一假期年扣減還番俾公司,始終有借有還!
如要跟足你公司的年頭年尾假期年,必須要將員工的年假於年尾即2009年12月31日截數!假設員工是6月1日入職,計算如下:
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數為214日,在按比例的計算
即214 除365 x 9=5.24(因法例訂明如出現點數,必須進位至整數,即=6 日)
結論:
即2009年按比例可享有的假期為6日,但員工只放取了5日,即仍剩餘1日,
而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本身可享有9日,即2010年12月31日前剩餘的假期日數為:
6-5+9=10日
仍有問題可前往以下我個Blog留言:
http://hk.myblog.yahoo.com/david-lee
2010-03-15 18:19:17 補充:
按比例計應為5.28先正確,但仍必須進位至整數為6日,所以計算結果仍然是:
6-5+9=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