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何謂(五區公投)?(由誰發起?有何目的?如何操作?)
五區公投: 在五個指定的地區,全香港市民可一人一票選立法會議員。
發起人: 社民聯主席 黃毓民先生
目的 : 喚醒香港人,爭取所有的立法會議員應該是全民 一人一票選出來的。
操作 : 首先 5 位不同地區的立法會議員辭職,然後要特區政府按慣例一人一票補選立法會議員。
2:香港特區政府怎麼回應(五區公投)一事?
香港特區政府應以過去慣例,補選議員來填補空缺。
3:你是否認同(五區公投)的做法?
認同這做法,這是以往一和平手段來爭取民主
的做法。
因為這做法既可喚醒香港人,
根據基本法當初所訂的時間,到現在的今天,
立法會議員應該是全民 一人一票選出來的。
但因為人大常委會多次強詞奪理釋法,阻礙香港的民主進程。
五局總辭的定義 :
五區總辭就是民連和民黨共同推行的一個新民主運動。五區總辭是全港五區社民連派三位議員而公民黨派兩位議員辭職然後再參加補選入立法會。五區總辭主催者視總辭為「五區公投」,以「普選」一事為投票對象,是選「事」不選「人」,但是,總辭後的補選或「五區公投」,最終以選「人」為投票單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亦曾表示,政府只有憲制責任安排補選,而基本法中沒有公投安排,政府只會視五區總辭為一次補選。[5]「五區公投」的結果,對參與的議員以及政府並沒有法例或道德上約束性,因此,變相公投本身的意義,受到部分泛民以及學者質疑。
五局總辭的進展:
2010年1月1日晚2010年元旦遊行結束社民連黃主席宣告該黨辭職的日期在1月尾。
2010年1月11日,公民黨和社民連宣布,在一月廿七日發動五區請辭,並把補選定調為公投,議題是「 盡快實現真普選,廢除功能組別」,若公投取得五成投票率,公社黨敗陣,不排除投票支持政改方案。
在普選立場的問題上,社民連最初表示以2012年雙普選為公投議題,但是,由於2012年雙普選違反人大釋法,公民黨在普選立場上,是以爭取2017/2020真普選為目標。2009年12月9日,在立法會黃毓民動議「五區總辭,全民公決」議案,梁家傑作出修訂,刪去2012年雙普選字眼,改為「落實真普選取消功能組別」。[27]
五局總辭的勝敗準則:
定出以50%投票率作為「公投」目標,然而公投成敗,則以泛民候選人所得票數總和是否多過建制派最強候選人的得票總和作論斷;而一旦投票率低於50%,則只能算是公投未達標,不會視為公投失敗。 公民黨陳家洛指,兩黨同意要全力取得五成的投票率,並定出勝負準則,如果兩黨候選人所得總票數,低於建制派最強候選人得票總和,兩黨將承認公投失敗,議題不獲選民支持。 陶君行又強調爭取五成投票率是目標,並非門檻,但兩黨共識若投票率最終不達五成,公投可算是未達標,屆時兩黨要再討論投票意向。[28]
2010-03-13 21:36:13 補充:
港澳辦發言人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所謂“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
1.特區政府沒有創制任何公投制度,故不涉及權限問題。
2.由非政府的社會組織(正如發言人所言)進行公投,不具有法律效力,乃因為“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故此,社會組織進行的公投,因為它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換言之,社會組織舉行任何形式的公投沒有法律地位。
2010-03-13 21:36:26 補充:
發言人又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任何形式對未來政制發展問題進行所謂“公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
發言人之觀點與上述(2)矛盾,若非矛盾,就只是重複同一意義,而其效果卻會誤導市民認為公投違背基本法及人大常委的決定。
2010-03-13 21:36:39 補充:
如果公投具有法律效力及地位,就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不符。然而,發言人已清楚說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所謂“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據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任何形式對未來政制發展問題進行所謂“公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前後矛盾之論。既然承認了公投不具有法律效力,為何又判斷公投不符特區法律地位?若發言人指公投不符法律地位,其意是指公投違法,這是毫無根據的。若其意是指公投沒有法律約束力,就是重複。
2010-03-13 21:36:51 補充:
另外,發言人指公投「是從根本上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己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未來發展,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程式作出明確規定。」
2010-03-13 21:37:02 補充:
公投議題是「儘快實現真普選,廢除功能組別。」,這根本沒有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如果是真公投(即具規範性)就是違反基本法,但它不是。又如果議題內容包含任何推翻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可以說違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但他們的目標是「不遲於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不遲於2020年普選立法會。」,人大常委會規定2017可以普選特首,2020可以普選立法會,所以兩個「不遲於」與兩個「可以」其實相容,既不矛盾又不排斥。
2010-03-13 21:37:21 補充:
即使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已對特區政治體制的未來發展,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程式作出明確規定。然而「何謂普選?」(即2017及2020可以實行的普選)這問題不曾有過明確而毫無爭議的決定,因此人大常委會未盡憲法責任之嫌。落實普選制度是憲法責任(根據基本法),故此中央政府(及其組成部份)及特區政府皆有此責,憲法責任包含了對「普選」下實質性的定義,因此如何確切落實普選制度的憲法責任在中央及特區,不在民。
2010-03-13 21:37:27 補充:
發言人亦說「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香港社會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保持了經濟和社會大局的穩定。一些人蓄意推動所謂“五區公投運動”,公然挑戰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只會引發爭議,損害這種來之不易的良好局面,相信這是香港公眾所不願見到的。」
2010-03-13 21:37:32 補充:
不見得有何確實理由推斷五區公投運動會令香港社會的良好局面受到損害。反之,高鐵事件正好反映市民之所以覺得社會良好局面受到損害,是因為本港政制不完善、不足夠代表民意、不平等。在金融海嘯來襲之時,沒有大規模的民眾為此而鼓譟令致社會失秩,然而,高鐵議案因為有功能組別的票數得以通過,卻惹起民忿,損害大局穩定者是誰呢?
2010-03-13 21:39:05 補充:
記住!!!
想理解五區公投,先要知道何謂公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