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求救!!
本人剛連租約賣了層樓, property agent話要將租約交給我的律師樓;及後律師樓
說一定要original租約及Stamp Duty(是否=CR109??), 但我只有租約的copy
(Origianl遺失了), 另我也沒有印象當時property agent有沒有同時幇我收埋我錢搞
stamp duty(因所有orig. 都遺失了)!!
我的律師樓建議說: 1. 重申叫租客再簽過份original租約
2. 如當時我沒有交stamp duty,現在要罰10倍錢!
我的問題是: 1. 我不想找租客-- 因她是空姐及她的公司比租的, 我去民政署做遺失
宣誓可以嗎?
2. 我可往那裏查到我有沒有交Stampl Duty?
3. 如我真的沒有交Stamp Duty, 現在要罰10倍錢, 條formula
點計??
Please he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