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佢又白紙黑字, 有哂見證人, 簽哂借據, 到期都唔還, 咁可以告佢嗎? 點樣先可攞返D錢?
答:回答問題前,先要知道這名破產者在作出借貸的行為時,是否仍在破產期內?即是他的破產令尚未解除!
如果是仍在破產期內,那這名破產者在借貸時有否向你表明其仍屬破產者的身份呢?
你在作出追債行動時,這名破產者的破產令解除未?
假設這位仍在破產期內向你借貸的破產者,並無表白自己仍是破產人士!那便觸犯破產條例,因為隱瞞破產者的身份向其他人商借超過一百港元的款項,就已經犯法!
你可以向破產管理署作出投訴,但結果可能祇是令他的破產令被延長或被法庭判以監禁!他欠你的債務是無法納入現有的破產令還款計劃內,即是他在這個破產令期間並不能開始還款給你,要待這個破產令正式解除後,你才可以向他重新作出追討!
而這些新債務因不在其舊破產令的豁免範圍,他是仍解負有償還的責任的!
請參考下列資料!
131 條
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獲取信貸
如 破產人單獨或聯同他人從任何人獲得 $100 或 以上的信貸,而破產人事前並無 將其 未獲解除破產的 情況 告知該提供信貸的人,即屬犯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bankguide.htm#10
假設這位仍在破產令期間的破產者,在作出借貸時已講明自己仍是破產者,而你依然願意作出借貸!那他並無觸犯破產條例,因他無向你作出隱瞞,你是在清楚知道他在破產期內不能還款的情況下,作出這個借貸的決定的!
在這個情況下,你不能向破產管理署作出投訴,甚至不能在破產期內向他作出追討的行動!因為破產者在破產期內是不能私下還債的,所有的還款行動都要通過破產管理署安排!如果他私下向你還款而你又接收的話,則你們雙方都會觸犯破產條例!
破產者除會被延長破產令外更有機會被送上法庭檢控,而你更要將收到的還款全數退回給署方,否則署方有權將你告上法庭!
這時你祇能在他破產期滿後,才可以向他重新展開追債的行動!
請參考下列資料!
130(1) 條
130(2) 條
130(3) 條
破產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犯罪行
如破產人所僱用的任何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作出任何捏改 將會 影響或 牽涉 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則該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須被當作犯罪。
如任何人在構成第 129(1) 條所訂罪行的情況下,將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則凡知悉該財產是在上述情況下被當押、質押或作出產權處置 但 仍接受該項當押或以其他方式接收該財產的人,即屬犯罪 並 可判處監禁。
任何人於在破產案中證明一項債權時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或在根據破產條例規定的誓章內 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和監禁。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可判處罰款和最高可判處監禁六個月。
如果你在作出追債行動時,這人已解除破產令!或待其解除破產令後才開始追債!那你便可以按一般的方法去追討債務!如入稟小額錢債或其他法庭作出追討,如他仍不作出還款,那麼再申請他破產一次都是可以的!而且第二次破產的破產期更會是五年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