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機車改排氣管合法嗎

2010-03-11 1:07 am
最近我換一之排氣管

靜音管 比原廠管大聲一點點而已
口也是向下的 不噴人 也不翹
請問這樣合法嗎?

聽朋友講說3/1號開始抓排氣管
只要不是原廠的排氣管都抓
是真的嗎?

回答 (6)

2010-03-11 9:12 am
✔ 最佳答案
排氣管

翹管的話噴口必須朝下90度以下 喔

必須有防燙蓋

不可改雙管

排氣管位置必須與原廠一樣( 定義原廠在右邊就不可改到左邊)

這樣都是合法的.如果還是被開單

不要乖乖去繳費跟驗車

只要去申訴.都會沒事的

監理站有罰單申訴專櫃
參考: 台南華泰車業 技師
2010-03-11 3:37 am
排氣管抓、聲音、角度!!!
2010-03-11 2:48 am
只要 不噴臉 出口朝下 音量不要太大

幾乎是不會被抓 還是要看地區性的警察 (這才是重點)

話說....患都換了 難道你還要換回來原裝的排氣管嗎?!

換上去就別怕被抓~!!
2010-03-11 2:11 am
只要不是原廠ㄉ管都是不合法.......會不會被開單看警察ㄉ心情
2010-03-11 1:48 am
若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6條 看來是會罰款的

第3條
第8項、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第7-1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第16條 (包括機器腳踏車)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參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010-03-11 1:43 am
基本上只要不是原廠都可以抓.....
不過聲音小 口不噴人 基本上就不會被刁
2010-03-11 1:09 am
不合法........尤其台北.抓很兇


收錄日期: 2021-04-26 20: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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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310000010KK0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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