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擁有權

2010-03-08 10:24 am
本人與女朋友拍拖15年,沒有結婚,15年來我一直住在女朋友所擁有的物業,其間女朋友一週回來一兩天,這15年來可算我一個人獨居,其間的水電煤都由我繳交,我女朋友已立遺囑,佢所有的財產樓房都交給她的兒子所擁有,請問如她去世,她的兒子是否就可收回我現時的住所呢?就我所知好像有一法例如一個人住了一地方一個年期又無反對就可擁有該地方,屬實嗎?詳盡法例如何演說呢?

回答 (3)

2010-03-10 9:42 pm
✔ 最佳答案
你所說的法律原則叫"逆權侵佔", 首要條件是佔用人是在沒有業主同意的情况下佔用單位, 你的情況已不符合這要求.

至於她的兒子可否收回住所, 視乎你和你女友是屬於業主與租客的關係, 抑或純屬以許可的形式佔用物業, 其中必要條件是你對物業有獨有管有權(exclusive possession), 這涉及複習的法律問題, 請徵求律師意見.

若不能確立業主與租客的關係, 那她及她的繼任業主可隨時收回物業. 反之, 她及她的繼任業主就需按法例規定中止租契及收回物業, 你可像租霸那樣賴死唔走, 不過業權終歸都不會落在你手上.
2010-03-08 5:19 pm
1:她已立遺囑,將來是由她的兒子有繼承權!

2:是業主失踪后計起,是12年,但她仍健在,唔算!就算失綜幾年,她的兒子亦自動繼承業主,冇你份!

3:如她去世,她的兒子是就可收回現時的住所!
2010-03-08 2:10 pm
(1) 你和你女友並非夫妻, 况且他己立遺囑.因此假如她死后,她兒子自然可以收回樓宇了.
(2) 你所指的那一条是土地條例中的,業權人失踪和一直沒有出現和接觸,也無法联絡到,沒有人對你的佔有提出反對,收回.等等,政府才默許現狀擁有者業權.
但你的情况明顯不是這种.
(3) 你一直交水電費是証明你一直是住客而已.而你女友一直同意你暫住吧,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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