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所說的法律原則叫"逆權侵佔", 首要條件是佔用人是在沒有業主同意的情况下佔用單位, 你的情況已不符合這要求.
至於她的兒子可否收回住所, 視乎你和你女友是屬於業主與租客的關係, 抑或純屬以許可的形式佔用物業, 其中必要條件是你對物業有獨有管有權(exclusive possession), 這涉及複習的法律問題, 請徵求律師意見.
若不能確立業主與租客的關係, 那她及她的繼任業主可隨時收回物業. 反之, 她及她的繼任業主就需按法例規定中止租契及收回物業, 你可像租霸那樣賴死唔走, 不過業權終歸都不會落在你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