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首先解答你...你是全職定兼職的問題:
其實在香港的僱傭條例內,並無條文去界定全職定兼職..時薪定日薪等等!法例係用僱員是否連續性受僱,來界定你與僱主的關係,即所謂(4.18)原則,意思即是說>>連續4個星期,每星期返夠18個鐘,即受僱傭條例第57章的保障!
根據你所講的返工情況來說,你是屬於連續性受僱,在法律的釋義及用你的思維,你可理解為全職!
致於你辭職是否需要7日代通知期/金,首先,你要睇番你的合約有無條文,你與麥當勞之雙方協議需要俾幾多日代通知期/金!而且你有無試用期都會影響代通知期的日數,所以你要清楚知道自己係幾耐試用期!
假設依你所講並無試用期的情況來說:
在無試用期或已過了試用期,而僱傭雙方並無協議代知期
●法例規定不可少於一個月通知!
在無試用期或已過了試用期,而僱傭雙方有協議代知期
●依照雙方協議的通知期,但不可少於7天!
結論:
如果你的合約無講代知期係幾多日的話,在法律上屬於Implied terms(默示條款),即係麥當勞炒你要有一個月代知期/金,而你辭職都一樣要俾番一個月代知期/金俾麥當勞!
如果你潛水走佬,麥當勞當你曠工或你辭職,在法律上,僱主可向你追討一個月代通知金!而你是返了3個月及以時薪來計算,法庭會以你呢3個月的每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應付的代通知金!
既然你已出來社會工作,係時候要有責任心的了,因為出來社會工作你自己要負法律責任的了,最好早d通知麥記啦,如果你上司真係好煩又唔想你走,起碼証明你都做得野幫到佢手!如果你真係好決絕唔做辭職,你不如用書面寫辭職信,簡單寫幾隻字,以下幫你寫左一封最簡單的辭職信俾你參考:
信內抬頭註明:辭職信,並標明寫信日期
致:麥當勞...(上司姓名/職位或人事部等等)
本人(你姓名xxx),職位xxx(分店)等等,現以書面通知 貴司,本人決定辭職,最後工作日期為2010年x月x日!!
你記得要計番你要俾幾多日代通知期,例如你封辭職信寫的日期為8/3/2010,以一個月代通知期,即係最後工作日期為7/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