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搵另一個人代去驗血, 而見成一份政府工, 大家覺得係

2010-03-07 12:53 pm
如果有人搵另一個人代去驗血, 而見成一份政府工, 大家覺得係法律上呢個人有罪嗎?請大家幫幫忙給點意見吖
更新1:

若果這人辭職後再給揭發,又有罪嗎?另知情者又可透過咩方法舉報呢?

更新2:

想知代人去驗血嗰個大罪啲, 定搵人去最後見成份工嗰個大罪啲, 定兩個一樣同罪?

更新3:

多謝你哋寶貴嘅意見^0^多謝

回答 (2)

2010-03-07 7:52 pm
✔ 最佳答案
當然有罪. 起碼犯兩條:

1. 你向政府 (或任何人)提供一份你明知唔係你自己嘅驗血報告, 就犯咗行使假文件罪.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 - 使用虛假文書的罪行: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 而使用該文書, 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 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 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則該名首述的人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14年.

2. 你因為提供一份他人嘅驗血報告而得到聘用, 就犯咗詐騙取得金錢利益罪.
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1) & (2)(c)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 (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為自己或 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視為為某人取得本條所指的金錢利益的情況, 包括他獲給予機會在某職位或受僱工作賺取報酬或賺取更多的報酬, 或以賭博贏取金錢.


2010-03-08 08:39:47 補充:
1. 辭職後再給揭發, 仍然係有犯過, 當然有罪啦. 只不過如果喺揭發前辭職, 人都走咗, 未必會有人去攞份報告嚟驗真假啫.
2. 大把方法啦. 整封匿名信俾佢部門. 有人咁講, 公司一定查. 又或者打個電話. 更甚者報警都可以啦. 牽涉到政府, 差佬一定查.

2010-03-10 04:10:11 補充:
代人去驗血嗰個, 只係將個驗血報告俾人, 無實際去行騙. 最後實際用他人嘅驗血報告呃人果個事實上呃咗人, 當然係佢大罪啲啦.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10-03-07 7:49 pm
此為瞞騙罪一種. 之前已經有類似- 代替身份的案件, 成案及入罪, 不能罔效.

2010-03-08 09:03:20 補充:
..刑事罪行係可以終身追究. 舉報可去廉記, 或警方. 都近似'妨礙司法公正'罪.

2010-03-10 17:13:50 補充:
...要睇案情, 雙方既意圖; 動機- 為錢財; 為賄款; 報復; 貪玩; 作弄; 挑戰法律; 向異性展示膽色....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44:5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307000051KK0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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