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索償追朔期

2010-03-06 10:45 pm
想問問香港法律中, 民事索償追朔期為期多久?

回答 (2)

2010-03-09 7:42 pm
參考: 網上
2010-03-11 3:54 am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Hong Kong Chapter 347, paragraph 4:

(1)以下訴訟,於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年後,不得提出─
(a)基於簡單合約或侵權行為的訴訟;
(b)強制執行擔保的訴訟;
(c)強制執行某項裁決的訴訟(如有關的原受仲裁協議並非藉經蓋印的文書作出者);
(d)追討憑藉任何條例或英國成文法則而可予追討的款項的訴訟,但有關款項如屬罰金或沒收款項或屬作為罰金或沒收款項的款項則除外:但─
(i)(由1991年第31號第4條廢除)
(ii)本款的規定,並不視作提述任何第6條適用的訴訟。(2)清算帳項的訴訟,不得就任何於訴訟展開時已發生超過6年的事項而提出。

(3)基於蓋印文據的訴訟,不得於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

但本款並不影響本條例其他條文已訂明較短時效期的訴訟。

(4)基於任何判決的訴訟,不得於該判決成為可予強制執行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而就任何判定債項的欠繳利息,則不得於利息到期應繳的日期起計滿6年後追討。

(5)追討憑藉任何條例或英國成文法則可追討的罰金或沒收款額,或作為罰金或沒收款額的款項,有關訴訟不得於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2年後提出:

但就本款而言,“罰金”(penalty) 一詞並不包括任何人就某項刑事罪行被定罪後可處的罰款。

(6)第(1)款適用於追討海員工資的訴訟,但除此之外,本條並不適用於在高等法院海事司法管轄權範圍以內,並可對物強制執行的訴訟因由。

(7)本條並不適用於強制履行合約、強制令或其他衡平法濟助的申索,但如法院以類推方式引用本條任何條文,方式一如《1980年時效法令》*(1980 c. 58 U.K.)所載的對應成文法則在英國法院被引用者,則屬例外。 (由1991年第31號第4條修訂)

(8)(由1991年第31號第4條廢除)


But, there is exemption. You may check the full ordinance for detail.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54:5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306000051KK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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