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你話 “…大律師在律政署掛了牌…”, 可指兩樣嘢:
a. 律政署僱用咗該大律師 - 即係做咗政府大律師, 咁當然已經係政府公務員, 唔可以自已接生意啦.
b. 該大律師登記咗接法援案 (俗稱 on-list), 又或受律政署聘用為外判檢控官 /代表政府打官, 其身份仍係自僱人仕, 並非政府公務員.
大律師正式名稱係訴訟律師 (barrister), 工作係專職代客人上庭打官司及提供法律意見. 大律師並不能處理樓宇買賣、離婚、破產、IVA、租務、合約等事務. 我哋全部係自僱人仕, 多勞多得, 無 partner無老闆, 賺幾多扣除開支後自已袋哂. 亦無正式所謂在律師事務所掛牌. 只係通常有拍開幾間熟嘅律師事務所轉聘.
律師正式名稱係事務律師 (solicitor), 工作係幫客人處理樓宇買賣、離婚、破產、IVA、租務、合約等法律事務. 以前事務律師係唔可以上高院打官司嘅, 就嚟可以嘞. 事務律師係以 partnership或公司形或經營, 有partner有老闆嘅, 每月要出糧俾d律師仔.
2. 裁判官分常任, 暫委及特委裁判官. 常任及暫委是政府公務員, 在任時不能再做律師 /大律師工作, 不能向他人提供法律意見 /服務, 亦不能再擁有律師行. 特委裁判官即係兼職裁判官, 由行政長官委任, 每次任期3年, 每年要做不少於3星期嘅裁判官工作 (俗稱坐官).
特委裁判官仍然可以做律師 / 大律師工作,向人提供法律意見 / 服務, 亦仍可以擁有律師行. 只係在坐官期間不可以向人提供法律意見 / 服務, 及避免處理與法律有關嘅律師行事務 (即係簽吓票出糧, interview請人等工作就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