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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您好
胡大俠知識團團長胡大俠本尊(大師2級)提供一些資料參考:
問:之前我帳號遺失.被人用了,但法院已判決三個月.可罰金我也早罰完了.為升麼警示帳號依然存在。害我都無帳號可用我要如何。
答:解除警示帳戶程序為:
(一)由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原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
其餘二份分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暨刑事警察局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逐一辦理。
(二)若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之信用報告書親赴至戶籍地、現住地、通報警示或遭冒名開戶號金融機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
(三)另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存款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管轄警察機關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
(四)司法程序終結案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該案件移送警察機關併案處理。
惟受理單位認認鵲查證之必要,申請人仍應配合到場說明;另各警察單位填具司法程序終結之各項解除原因代號者,應以主刑為優先並審核當事人所檢附相關司法文書及執行完畢之證明。
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
1.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2.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3.罰金:
(1)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2)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完畢證明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證明。
4.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戒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戒執行完畢證明。
5.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完畢證明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6.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完畢證明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五)上開「解除警示帳戶原因」之圈選項目,各受理單位僅可單選勿複選,以利金融機構暨刑事警察局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另行補充部分:
1.不論(有沒有出事情)是否涉及刑責,所有金融機構一經通報警示帳戶,都需要當事者(矣司法終結,確定判決後)自行辦理解除警示,而非有出事之金融機構才辦理。
2.因工作需要而必須開立新帳號時,為保障自身權益,必須先行解除警示帳戶,程序皆需自行向各原通報分局,故請等候地檢署之不起訴(或起訴)通知書,再依規定自行辦理。
3.若因重大刑事案件衍生管制帳戶,而將名下之帳戶凍結(指同一身分證所有帳戶),是由警政機關函文各金融機構,則當事人其他銀行無法開立帳戶。
4.建議向任職單位陳述,請求薪資以支領現金方式領取。
5.其他則應視實際情況而定。
引用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807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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