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結婚和訂、結婚差異在哪裡?

2010-03-06 12:07 pm
公證結婚和訂婚差異性在哪?

回答 (2)

2010-03-06 1:20 pm
✔ 最佳答案

圖片參考:http://www.jenai.gov.tw/images/girl.gif

版大:您好
胡大俠知識團團長胡大俠本尊(大師2級)提供一些資料參考:
問:公證結婚和訂婚差異性在哪?
答:1.訂婚是民法第一節婚約
第九百七十二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九百七十四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第九百七十六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九百七十七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九百七十八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九百七十九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九百七十九之一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第九百七十九之二條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請求公證結婚之手續
一、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場次請洽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二、請至少提前三天(扣除例假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
三、下列書表用品請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下同)二元。
四、結婚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本處打字。
五、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登記。
六、登記時應攜帶:
1.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一份存卷)、最近一個月戶籍謄本、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可)。結婚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2.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3.結婚人為大陸人民者,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七、應繳費用:公證費一千元,例假日一千五百元,需英文證書者肆佰元。
八、聲請登記得由一人前來辦理。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按時舉行結婚儀式。
九、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人穿不穿禮服都可以。
十、結婚儀式在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公證書正本三份,其中一份供申請戶籍結婚登記用。
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

3.自97年5月23日起,公證結婚不發生婚姻效力;當事人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
<希望以上說明能幫助您>
<胡大俠本尊的經驗及網路資料>

圖片參考:http://bluecherry.myweb.hinet.net/zz/s12_09.gif


2010-03-06 05:22:13 補充: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http://www.ris.tpc.gov.tw/web/AB?command=showDetail&postId=165329
2010-03-08 9:48 am
現在是採登記式的哦,這兩個差在,訂婚啊要花較多的錢,直接去登記的話
花不到100元,就是夫妻啦(合法的哦)

收錄日期: 2021-04-11 16:03:2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306000010KK01416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