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 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
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
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 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
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 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2-沒罰則.採自由論!
3-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
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
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4-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
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
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
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
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
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 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5-小孩監護的問題,向來法院均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所以法院通常會衡量:兩造的經濟狀況、教育
程度、社交活動、人格特質、思想觀念、後勤支援(就是如果父親或母親工作繁忙時,是否有親人可以幫忙照顧小孩?)...等等一切情狀,加上社工人員訪視兩
造家庭狀況、子女年齡及特殊的生理、心理需求、子女的本身意願等所有情節,綜合判斷現在對小孩最好由誰監護。
6-以下這幾個法律常識,是您在爭取監護權過中必須要知道的。 ... 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
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 ,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 未為履
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之迨金。
2010-03-05 12:06:02 補充:
陽光小子說的很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