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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SELl and LET every properties need pay for Governments Duty Stamp Fees
坐落香港的不動產買賣或轉讓由2007年2月28日上午11時起,買賣或轉讓香港不動產的印花稅率如下: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代價款額或價值
收費
不超逾 $2,000,000 PAY $100 only
超逾 $2,000,000 不超逾 $2,351,760 PAY $1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10%
超逾 $2,351,760 不超逾 $3,000,000 PAY 1.5%
超逾 $3,000,000 不超逾 $3,290,320 PAY $45,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10%
超逾 $3,290,320 不超逾 $4,000,000 PAY 2.25%
超逾 $4,000,000 不超逾 $4,428,570 PAY $9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10%
超逾 $4,428,570 不超逾 $6,000,000 PAY 3%
超逾 $6,000,000 不超逾 $6,720,000 PAY $18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10%
超逾 $6,720,000 PAY 3.75%
由1999年4月1日開始,物業轉讓印花稅將根據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確實金額計算,而非用以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計算的方式。
由1992年1月31日開始,住宅物業買賣協議須按與轉讓不動產相同的稅率繳付印花稅。在買賣協議按上述規定加蓋印花後,有關的物業轉易契只須繳付劃一的$100印花稅。
你可在以下連結瀏覽由1988年4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上午10時59分59秒期間的印花稅率:
1988年4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上午10時59分59秒期間的印花稅率
http://www.ird.gov.hk/chi/pdf/sd_pty_rates.pdf以下連結載有計算在2007年2月28日買賣或轉讓不動產的印花稅例子。
計算在2007年2月28日買賣或轉讓不動產的印花稅例子
http://www.gov.hk/tc/residents/taxes/docs/examples_of_stamp.pdf坐落香港的不動產租約就租約來說,印花稅是按其不同年期徵收,收費如下:
年期
收費
無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25%(註1)
超逾 不超逾
1年 租期內須繳租金總額的0.25%(註1)
1年 3年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5%(註1)
3年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註1)
租約內提及的頂手費及建造費等
代價的3.75%(如根據租約須付租金);否則如買賣不動產般繳付相同的印花稅
複本及對應本
每份5元
註1:將年租/平均年租/租金總值調高至最接近的$100計算。
請注意,評定印花稅時將不會把任何於租約內提及的訂金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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