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士,應否被追回失業前的入息供款?

2010-03-04 7:26 am
本人於09年2月破產,,2月及3月入息為月薪$20000,4月開始失業,失業約半年期間依靠朋友借貸過活,又申請過綜援,,09年11月開始有返工作月薪$20000,受托破產主任現在批給我每月生活費$13000,同時追我09年2月及3月各$7000共$14000的供款($20000-$13000),請問我應否被追回失業前的入息供款?
由09年2月破產起計,,全年入息$120,000(2/09,3/09,11/09,12/09,1/10,2/10), 為什麼入息及生活費不是全年平均計算的嗎?

回答 (2)

2010-03-04 7:08 pm
✔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個人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作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我應否被追回失業前的入息供款?入息及生活費不是全年平均計算的嗎?

答:當然會被署方追回你超額需要上繳的部分!
因為該兩個月你的收入超過生活費的上限,多出的款項自然需要上繳給署方作償債之用!你其後失業是另一回事,那兩個月收入超額是事實!
而收入亦非以全年計算,而是按月計算的!假設你的收入不穩定,今個月超額便要上繳!但下個月失業或收入減少故並未超過生活費的上限,那便無需上繳!
要注意署方祇管你有收入超額便要上繳償債,並不會理會你收入減少或失業時要如何生活!那是你自己的問題!祇是當你收入無超標時就無需上繳償債,但不會讓你以全年平均計算的方式來拉上補下的!
即是說你在有收入而且收入超額的部分,便要上繳!其他無收入的月份是閣下 自理,署方不會容許你以補貼的形式去計算全年收支!
最主要是解釋權在破產管理署手上!對方說你超支要上繳你就要上繳,實難以出抗辯!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6-02-03 5: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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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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