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09年2月破產,,2月及3月入息為月薪$20000,4月開始失業,失業約半年期間依靠朋友借貸過活,又申請過綜援,,09年11月開始有返工作月薪$20000,受托破產主任現在批給我每月生活費$13000,同時追我09年2月及3月各$7000共$14000的供款($20000-$13000),請問我應否被追回失業前的入息供款?
由09年2月破產起計,,全年入息$120,000(2/09,3/09,11/09,12/09,1/10,2/10), 為什麼入息及生活費不是全年平均計算的嗎?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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