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早年與弟弟申請首置買有物業,亦在指定年期內連本帶利還清房協之貸款。並早於四年前,本人基於某些理由,將物業之一半業權賣給一同申請之弟弟。故本人現非該物業之業主。
由於本人至今之四年內未擁有過物業,未知是否能以個人名義申請今期之夾屋。
收錄日期: 2021-04-19 21: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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