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尋晚同友人一同比人檢討亂拋垃圾
事件是這樣的
我在吸煙, 吸完第一支後把煙頭放在腳邊用腳踩熄(一直坐在現場沒有動);
然後點第二支煙, 此時檢控者走過來說我亂拋垃圾並對我作出起訴,請問我從來沒打算離開現場, 並打算抽完第二支煙才一次過放進煙蒂箱內這點可以成為我抗辯的合理原因嗎?
而我朋友就因為比人睇到彈了煙頭,是否基本上抗辯不了?
ps: 當年我同朋友喝酒把空罐隨意放在腳邊, 一次過喝完才放進垃圾桶, 這也沒有事..
收錄日期: 2021-04-16 1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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