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發生了一件事情
大約就是我現在的男友 的前女友
說他的女兒是我男友的(大約8歲了)
當然 我男友當然不承認 一堆有的沒的
但他前女友說 如果不是我男友的 小孩怎麼報戶口 父親欄怎麼寫明子
但我男友沒拿過證件給他
我問他前女友 他前女友跟我說是
當時 小孩要上幼稚園 不得已要報戶口(晚報戶口)
她到那邊時 因為沒有我男友的證件 它是用求的
求小姐讓他報戶口 然後小姐也答應了
所以她才打電話給我男友 問他身分證資料
然後小孩的父親才能登記我男友的名子
我想問的問題是
幾年前 真的可以不用本人到場 小孩父親就可以寫我男友的名子 可以這樣登記資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