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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網絡欺凌 (cyberbullying) 這一社會現象被香港電視、報紙、電台、網絡等媒體設置為熱門議題,獲得廣泛關注和報導,引起了整個社會較大的反響,例如今年二月播出的《星期日檔案》列舉了一些香港所發生的著名網絡欺凌事件:網民們在網上留言性騷擾奧運火炬傳遞示威人士陳巧文、粗言穢語謾駡「巴士阿叔」、集體凌辱網上淫照事件所牽涉藝人等等。
不可否認,網絡欺凌的確存在,也應當受到關注,但網民們對於陳巧文示威事件、巴士阿叔事件、陳冠希淫照事件等的偏激言論和行為,就是網絡欺凌嗎?高登討論區就成為網絡欺凌的溫床了嗎?對此,很多網民不以為然,並對網絡欺凌的定義提出了質疑。
網絡欺凌的定義多而含混,至今還沒有一個公認的、精準的定義。就目前香港媒體中經常引用的網絡欺凌例子而言,我個人認為,的確有商榷之處,至少下列這些情況就不應該界定為網絡欺凌:
(一) 網絡罵戰不等於網絡欺凌
網絡罵戰 (flaming) 是網絡傳播中常見的「非抑制行為」 (uninhibited behavior) ,通常指網民在某項議題上,對任何他所不同意的觀點或行動所做的刻薄和過激的言語攻擊行為,包括咒駡、侮辱、誹謗和敵意的陳述等。
例如,內地遼寧女在網絡上咒駡四川地震災民事件以及奧地利禁室亂倫獸父案激起公憤,引發網民口誅筆伐,但絕大多數網民只是以激進的言詞表達和發洩自己的憤怒情緒而已,並沒有要找出當事人對其進行欺凌的意圖,如果動輒就將這樣的網絡罵戰歸類為妖魔化或網絡欺凌,無異於剝奪了網絡賦予網民的「言論自由」,儘管這種非抑制的言論自由也值得商榷。
(二) 網民欺凌不了政客、明星
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是欺凌的固有之意,網絡欺凌無非是欺凌的平臺不同而已,但欺凌的本質應該沒有變。現實生活中你「欺凌」不了曾蔭權,哪怕黃毓民在立法會掟他香蕉的過激行為也沒有人看成是欺凌行為;同樣,普通百姓在網絡上對曾特首這樣的政府高官進行嘲諷、謾駡等等也不能看成是欺凌。這樣的道理同樣適用於影視明星等公衆人物。陳冠希淫照曝光後,即刻在網絡上成為千夫所指、萬人唾駡的攻擊對象,被冠以「世紀淫棍」、「器官陳」、「新世紀賤男」、「淫棍希」、「人渣希」等等綽號,參與攻擊的網民遍及全球,攻擊手段五花八門,語言之暴力前所未聞,但當時未見有人出來指控這是網絡欺凌。
(三) 對死硬人物欺凌作用有限
沉默的螺旋理論中有一個重要概念:死硬人物 (hardcore),指的是社會上少數逆主流民意而動、不懼怕孤立與打擊的人,若遇上這樣的人物,沉默的螺旋就不起作用了。根據這一界定,零八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香港區火炬傳遞期間展示雪山獅子旗的示威人士陳巧文、前不久因「六四」言論而被罷免的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陳一諤等等,就應當是這樣的死硬人物,對於自己的言論和行為可能引起的社會反響,他們的準感官功能 (quasi-statistical sense)
有了這樣的區分,我們便能清楚地知道:網民對於陳巧文、巴士阿叔、陳冠希等人的攻擊不應該被視為網絡欺凌,而只是網絡侵擾,網絡罵戰也不是網絡欺凌,而只是網絡侵擾的一種方式而已。一個有趣的對比是,奧運火炬海外傳遞中,也有一位青島籍留學生高舉藏獨旗幟,大陸網民「一呼百萬應」,群起而攻之,甚至發動「人肉搜索」,將這位學生父母在青島的住址和家庭電話公佈出來,一些網民還聚集到她家抗議,最後在各方勸阻下,事件才得以逐步平息。但網民的這些偏激言行沒有被標簽成網絡欺凌,而僅僅被視為一起釋放社會情緒的「網絡群體性事件」。
將網絡侵擾和網絡欺凌區分開來,不僅有助於我們避免動輒給一些過激的網絡言論扣上網絡欺凌的帽子,更重要的是:我們找到了網絡欺凌最應當關注的對象:未成年網民!
香港基督教服務處樂Teen會今年一至二月就網絡欺凌問題,訪問了九百餘名小學四年級至中學六年級學生,結果發現:18%的同學曾遭遇網絡欺凌,13%的同學承認過去一年內曾於網上欺凌過別人。常見的欺凌行為包括有:不斷發出令人害怕或騷擾的電郵或短訊;威脅要傷害對方;把令人尷尬的照片、短片或聲音放上網供人瀏覽;在網上傳播別人的是非或編造別人的謠言;於網上附和其他人一起取笑受害者等。遭欺凌者約60%情緒及脾氣變得不穩定,12%想向對方報復,還有九名學生 (約5%) 有自殺念頭。
由此可見,香港網絡欺凌現象普遍存在,對青少年的精神和心理的傷害也是顯而易見的,他們才應當受到媒體、學校、家長、青少年自己及其整個社會的更多關注。
所以,只有弄清楚了什麽是網絡欺凌,掌握了網絡欺凌不同於傳統欺凌的特點及其規律,我們才談得上開展行之有效的反網絡欺凌運動,制定清晰而嚴謹的法律法規,讓網絡虛擬空間成為青少年網民安全而有序的活動場所。
就如性侵犯一樣,只要做的行為令人感到不舒適,就是網絡欺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