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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cert_no_crime.html#oversea
海外申請人須知
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是一項由香港警務處提供的收費服務。本處發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純粹是供有關人士申請入境簽證前往另一國家旅遊或居住,或申請領養小孩之用。為任何其他目的而要求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申請將不予以受理。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二、申請人須以書面去信: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
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四樓
警務處處長(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辦事處行政主任收啟)
三、申請人可安排將申請遞交至上述地址或將申請放入設於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一樓的投遞箱內。
四、申請人必須呈交下列文件:
(甲) 已填妥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申請表
(乙)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有效旅行證件的影印本。
(丙) 由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發出的信件的影印本。信件須載有申請人的姓名及清楚列明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需要檢視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丁) 倘若信件並未載有申請人的姓名,則須提供文件(影印本)證明他或她與主申請人的關係。
(戊) 由申請人現居地當局認可的警察或執法機構替申請人印取的全套手指模。這套手指模須由該機構證明屬實。此項證明須清楚說明:
(i) 替申請人印取手指模的人的姓名及職級;
(ii) 該警察或執法機構的全名,並蓋上機構印章;及
(iii) 印取手指模的日期及地點。
未有清楚顯示上述證明的手指模將不予接納。由申請人本人、法律代表或私人/商業機構印取的手指模亦不予接納。
(己) 銀行匯票,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收款人及必須在香港支付,每份申請的費用為港幣一百六十九元。香港註冊銀行發行及認可的個人支票(以港幣支付) 均可接受。
如果申請文件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申請人另須遞交一份中文或英文譯本;該譯本需由簽發當局或政府認可的翻譯機構核實。
授權披露犯罪紀錄及簽發證明書
五、申請人須下載有關文件,簽署同意接受套取指模書,填妥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申請表及申請人資料填報表,並與申請文件一併寄回。申請人須授權香港警務處保留其指模及同意香港警務處不需預先諮詢其本人情況下向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披露他或她在香港的犯罪紀錄詳情。如本處在收到申請時未有接獲上述文件,在接納其申請後,有關表格將郵寄予申請人。在收到填妥的有關文件前,本處將不會進一步處理申請。
六、如果申請人在本港並無犯罪紀錄,本處會在四星期內以掛號函件直接通知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
七、如果申請人有犯罪紀錄,在同一期間內會有掛號覆函通知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及申請人不能發給「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並且列出犯罪紀錄資料。
八、倘若申請人現正接受香港警務處調查,或是香港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或是欠交罰款(包括交通違例事項) 的人士,其申請將不會進一步處理,直至有關事件結束。本辦事處將發出信件通知申請人其申請有待事件結束。當再沒有其他未完結事件,本處將依據上述第六及七段發出證明書或信函。
個人資料的處理
九、申請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只會用作辦理其申請。他們有權以書面向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西翼十樓鑑證科總督察(支援)要求查閱及更正其個人資料。由於辦理申請需行政費用,警務處處長可能向申請人收取費用。在大多數情況下,每頁所提供資料的收費與政府現時所收取的每頁影印本收費相同。當辦理申請的過程完成後,所套取的指模及其他個人資料會在合理期間銷毀。
查詢
十、如有疑問,可寄函辦事處,電郵
[email protected], 致電 (852) 2860 6558 (852) 2860 6558 ,或傳真 (852) 2200 4321 (852) 2200 432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