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做了,要怎樣讓公司資遣我.

2010-03-02 3:42 pm
在銀行工作很久了,不想做了,
有什麼好辦法可跟公司拿資遣費呢?

請不要回答工作難找,還是繼續做..
不想待了就自己辭職把工作讓給別人這種回答了..

知道的網友幫我提供想個好辦法吧..謝謝..

回答 (2)

2010-03-02 4:57 pm
✔ 最佳答案
真不幹的話 擺爛或是做一天請三天假 也可以上頭交代的事你愛理不理的

交代你一天要做完的事情 你把他拖個兩三天或是更久

當然囉要幹這些事情 你的臉皮一定要是非人也 不會在乎你的同事或是朋友的想法

要不你就跟你的上司說看看 看可不可以給你資遣費 這是較為理性的做法

可能是你最近工作太累了 不然你就請個長假 等心情好多了再回來上班

不然說真的 現在好的工作真的是很難找 除非你家好野人 或是生活不缺這條小條的

要不然你就好好的作 項你說的 你做了很久 我想應該沒啥人會釘你才對

真不幹的話就像我說的擺爛或是請個長假 ^^
參考: 一哭二鬧三上吊
2010-03-02 5:40 pm
資遣費是勞基法對公司不能繼續經營或改變業務而沒有適當職位可以安排員工時,公司要停止勞動契約所給予員工之補償

相關規定在勞基法第11條和第13條但書有規定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11條)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勞基法13條)

在依第17條給予資遣費(有第11條和第13條但書情形)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所以除卻上述勞基法第11條第5項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的情況外想要公司付你資遣費幾乎是不可能
不過以前工作都能勝任,忽然現在不能勝任實在也很難

因此魚(不想工作)與熊掌(要公司付資遣費)不能兼得,望板大三思
參考: 勞基法


收錄日期: 2021-04-24 10:06: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302000016KK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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