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收到高等法院的信,一名前僱員申請本人破產(是追討欠薪的,欠薪大約1.5萬)但本人己發薪給他(現金)有人證但無物證,我現在可以怎做 ?
答:因為樓主問題中的資料比較簡單,請問可否補充多些資料以供分析和提供意見呢?我有不少疑問希望樓主可以補充一下!當然如不方便披露也並無不可!
我想問樓主跟前僱員是以那種形式去合作呢?是一間公司去聘用一個僱員?
以往發薪是以何種方式呢(非最後一次)?銀行轉賬?支票還是現金呢?
這前僱員何時離職?何種情況下離職?有否簽下離職書呢?
你聲稱已發薪給對方,為何當時不要求其簽署或發出糧單呢?有第三者作證算是一個有力的證據,但總不及銀行轉賬紀錄和書面文件為好!
除了上述的疑問外,我有更多的疑問期望樓主可以補充一下資料!
樓主說收到高等法院的信?
我想知真的是高等法院嗎?因為按理員工追討欠薪通常都會先向勞工署求助,勞工署接觸你這僱主作出了解和調解後!確無結果時才有下一步行動!
還有就是這名前僱員祇是追討區區一萬五千元的欠薪,如何可以成功在高院入稟處理呢?要知銀碼在五萬元以下的債務追討,應該在小額錢債審裁法庭作出追討!一萬五千元這個小數目,理論上連區域法院的申訴門檻都夠不上的!
當然我明白作為破產案,是交由高等法院處理的!但對方真的是以個人的身份申請你破產嗎?因為以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是要先行支付一筆為數$13,195元的費用!而這筆費用相對對方所追討的所謂欠薪數目$15,000元,不是有些奇怪嗎?即是對方在未知能否收回一萬五千元前,已先要再付出萬多元的法律費用!有人會這樣做嗎?如果是,那相信這人對樓主非常不滿,而非單為討回欠薪了!
而且理論上樓主不會現在才收到對方申請你破產的法庭信件的!
因為對方在向破產管理署提交申請你破產的「破產呈請書」前,要先向你送上一份名為「法定要求償債書」的文件!這是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前的必需步驟!在你收到這文件三星期後仍未作出還款的情況下,對方才可以遞交破產呈請書申請你破產!
請問樓主有收過相關的信件嗎?
假設樓主確收到高院的信!我想問信的內容是甚麼呢?是通知你出庭應訊的日期還是要求你遞交資料呢?
通常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是可以避免出庭的!如你願意讓步或對方明白你有證人而撤回申訴!
事到如今,如果樓主確已發薪給對方並擁有證人,不願受這無理的冤屈!那祇好將這些資料如實申報並按時攜同證人一同出庭作供!但誠如樓上網友所言,最終法官選擇信那一方就確是各安天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