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提拒絕再當證人

2010-03-01 4:26 pm
各位大大:
小弟有一事相求,我大哥前些日子與一老頭有口角爭執,結果老頭告到地檢署,說我大哥公然侮辱!結果警察把我大哥和我媽傳去做筆錄(我媽在當時目睹現場),筆錄做完,上面把我媽列為證人!不知道我媽是否可以提出拒絕當證人的要求?可是警察昨天已經把她做完筆錄並簽名?

回答 (2)

2010-03-01 4:52 pm
✔ 最佳答案
依刑事訴訟法176-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第176條之1(作證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但此案.你母親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拒絕證言!

以下的情形得以拒絕證言:

第180條(拒絕證言--身分關係)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
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
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
絕證言。



第181條(拒絕證言--身分與利害關係)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
絕證言。



顯然你母親有符合以上規定可以拒絕出庭証言!

如果你母親確實不想庭做證!

最好方法就是等被告傳票寄收時[偵查庭傳票],直接打電話承辦這個案子的書記官,向他解釋,為何不想出庭之原因.行使告知(不用到檢察官)
2010-03-01 7:46 pm
就個案而言,可以提出拒絕作證的聲明!

但是應該事先具狀或當場向檢察官表示。但是不可以拒絕出庭。

收錄日期: 2021-04-26 20: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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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301000015KK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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