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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公投(又稱複決、公民投票)係指公民就被提議之事案,表明贊成與否時所舉行之投票,簡稱公投。公民投票是一種直接民主制的體現。
選舉是人民參與國家意志形成的一種方式。但由於選舉的目的在於選出代表以組成議會,因此人民對國家意志的形成並非直接參與,而係透過選出的代表間接形成,故選舉被稱為間接民權。而「罷免」係投票人對公職人員在其任期結束前免除其職務的制度,「創制」則是公民經一定之連署程序,提議制定或修正、中止、廢止法律、政策之制度,「複決」則是公民對法定機關所提出或公民所提出之事案表明可否的制度。由於此三種制度直接形成決策,具有法定效力,直接約束國家機關,因此稱為直接民權。
理論上,直接民權制度乃主權在民原則的表現,實際上,則不外為了補救代議制度之各種缺陷。十九世紀中葉瑞士已發展直接民權制度,其後並導入改革主義時代之美國,並於二十世紀初為美國多州所採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施公民投票制度之國家愈來愈多,中華民國政府也立法實施公民投票,以解決重大之政治爭議。
★實施情形
法國在1793年時曾就當時國民公會所制定之憲法(一般稱為一七九三年憲法),提交全國公民投票。而南非曾用來結束種族分離政策。在加拿大、英國、愛爾蘭、義大利、法國、丹麥、瑞士、荷蘭也都有不同層度的使用。
★適用範圍
憲法修正案、領土主權變更、政府單位調整、爭議性的道德問題、政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