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多久才可取回公積金

2010-02-28 7:50 am
在下將於三月三十一日離職﹐

請問公職金是否會和四月的薪金同時發放?

還是會遲一點才發放呢?

法津上有沒有規定僱主在那個限期內一定要發放給已離職僱員?

謝謝!

回答 (4)

2010-03-01 8:28 pm
✔ 最佳答案
想問清楚你,你說的是(公積金),而並非(強積金)是嗎?

如果是由2001年才開始供的,必定是強積金,亦受強積金條例第485章的條例所監管!

我相信你是在大型上市公司工作,因在強積金條例未實施前,公積金一般都是很大的機構,例如上市公司才會有,如果你是2001前已供款中,便是屬於(公積金),因此意思即是不受強積金條例第485章的規管,而且在在法律上亦不受退休才可領取款項的規限!

至於在你離職時是否會連同薪金發放,視乎你公司的做法,因沒有既定法例規限,普遍做法是公積金的款項會另外以支票形式支付,如果你最後離職的薪金都是以支票支付的話,多數都會同一時間但分開兩張支票發放!

*如你是一個月前已通知公司你會離職的話,公司已有足夠時間處理,最多都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左右,所以你離職時已夠一個月,應可同一時間取回!


2010-03-01 12:35:18 補充:
我驚講得太複雜,咁樣講大家可能會較明白!

強積金=強制性公積金(受強積金條例485章規管)
公積金=非強制性公積金,即2001年之前強積金條例485章未實施前,由勞資雙方自發性與市場上例如基金管理公司合辦但不受強制性公積金條例規管)
2010-03-04 7:31 pm
謝謝你啊!

這些資料很有用呢!

希望承你貴言﹐我可以盡快找到新工作吧^_
2010-02-28 10:39 pm
香港的強積金(強制性公積金)只有三種情況之下才可以領取, 第一種就是夠年齡退休(男65歲,女60歲), 第二種是死亡,由家人領取, 第三種是移民, 必須由最後任職的公司計算離職前的收入連同報税表知會税局,繳交所有應繳税欵項後(如須繳交稅項人士適用)取回証明文件後才可取回所有強積金, 假如移民前未有工作, 強積金管理局亦會查詢税局你有否欠税, 証朋未有欠税才會向你發放強積金.

注意, 除了第一項外( 夠年齡退休人士,領取強積金後可以再工作再供欵,所以可以再次用退休名義領取強積金),

其餘兩項無論用死亡或移民名義領回強積金都只能用一次. 因為人只能死一次及移民表示你已選擇離開及放棄香港, 再回流就要等退休年齢才可以領取了.

其他時間無論離職或失業都不能取回強積金.
2010-02-28 9:53 am
雖然你已離職﹐但公積金是要到退休年齡(男人65, 女人60)才可以取用的, 除非有証明你會離開香港並長時間不會返港, 才可申請即時將公積金取出.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07:1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227000051KK02014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