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破產問題...想cecimak1995幫下手

2010-02-27 3:38 pm
樓主請你幫幫忙


我三個月前是公務員,欠銀行40多萬,退休取了退休金百多萬,本來可以償還債歎,但因全家移民去美國,用了很多錢,加上自已因在美國孤獨去賭錢,現在無力還錢,又無工作,只有返來香港,想申請破產,請問會否被法庭否决破產申請呢?請詳細解答?



心急人上

回答 (3)

2010-02-27 9:20 pm
✔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想申請破產,請問會否被法庭否决破產申請呢?

答:依樓主所言,在現階段你千萬別申請破產!因為如樓上網友所言,你的行為完全符合「非法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責任」這個指控!

你曾欠下債務,並因退休關係得到一筆退休金!你在得到這筆足以還清所有欠債的款項後,並無作出還款!這基本上無問題,因你有個人權利去處理自己的財務和債務!
但當你申請破產時,破產管理署會要求你申報過去一年的財政收支和資產紀錄!那你這筆巨款不論用在何處,都難以解釋為何不用來償債更要導致破產呢?到時不單破產呈請會被拒絕,更有機會被送上法庭檢控!
請參考下列資料!





129(1) 條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產,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破產人沒有全面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財產及其處置詳情;


(ii)

破產人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所有在 其 保管或控制下的財產;


(iii)

在 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緊接提出呈請前 12 個月內 (“ 有關期間 ”) ,破產人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 $ 50 或 以上 的任何部分,或隱瞞別人欠他 們 或他 們 欠別人的任何債項;


(iv)

破產人在任何有關其事務的陳述書中作任何關鍵性的遺漏或錯誤陳述;


(v)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移走、隱藏、銷毀、切割或捏改任何影響或有關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


(vi)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將其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該等財產作產權處置;但如破產人是一名商人,而該當押、質押或產權處置是在其業務的通常運作中作出者則除外;


(vii)

破產人為取得其債權人或其任何債權人對涉及其事務或其破產的同意或協議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其他 欺 詐行為。


除 (vi) 項外最高可 判處監禁兩年。
















有關 (vi) 項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135 條


破產人攜 同 財產潛逃
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產,而在他 們 提出或有人針對他 們 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提出呈請前六個月內,攜同其財產中價值達 $ 100 或 以上 而依法 應在其債權人之間分配的任何部分離開香港,或企圖或準備攜同該部分財產離開香港,即屬 犯罪 ( 除非他 們 證明並無欺詐意圖 ) 。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樓主申請破產的行為有機會被以上兩條法例檢控,而且就算真的打算申請破產,也別提曾於美國賭博一事,因為這觸犯另一條法例!





133(1) 條


賭博等行為
任何已被判定破產的人士,曾從事任何行業或業務,並在破產令的日期尚未清償在經營該行業或業務的過程中招致或因該行業或業務而招致的任何債項,則在以下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在有關破產呈請提出之前兩年內,其賭博或所進行的輕率而冒險的投機活動增加其無力償債的程度,或是促成其無力償債的重要因素,而該等賭博或投機活動與其所從事的行業或業務並無關係 ; 或


(ii)

在有關破產呈請提出當日與破產令的日期之間,破產 人 因上述該等賭博或輕率而冒險的投機活動而損失其產業的任何部分 。
( 但在決定任何投機活動是否就本條而言屬輕率而冒險時,須考慮被控人進行該等投機活動時的財務狀況。 )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bankguide.htm#10

2010-02-27 13:30:57 補充:
香港破產法例的精神是讓財政陷入困境的人,一個重新開始出路!
非為讓一些在有能力時不作償債之舉,卻將款項花費於其他地方的人賴以脫身的!
我並非說樓主刻意將財產轉移以逃避償債責任,因為如果樓主有這安排就不會有這麼多的漏洞了!
現在問題就是在時間上(取得巨額退休金祇幾個月,卻無還債兼用光並要申請破產),法理上(在有能力時不去清還債務,更短時間後要申請破產),都難以逃過躲債的指控!
所以結論上樓主不能在現階段申請破產!

2010-02-27 13:34:22 補充:
未知是否受到銀行財務公司方面的壓力,法庭和警方對類似的憑藉破產以避債的個案,關注程度非常高!請參考下列資料!

破產人因欺詐地移走財產被判監禁
一名破產人因被裁定一項於破產呈請提出後欺詐地移走其財產罪名成立,二○○二年六月六日(星期四) 在西區裁判法院被判監五個月。

被告盧國禮,四十一歲,為前政府僱員。被告於二○○○年七月申請自願退休,有關申請於同年十二月中獲得批准。被告於同年十月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案件排期於二○○一年一月聆訊。

2010-02-27 13:34:32 補充:
破產管理署調查結果顯示,被告於二○○一年一月三日獲得為數約港幣五十二萬三仟元的退休金,但他於破產聆訊日期前數天分兩次從其銀行戶口提取全部退休金。

根據《破產條例》第129(1)(e)條,破產人如在破產呈請提出後,或在破產呈請提出前十二個月內,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港幣五十元或以上,即屬違法,最高刑罰可處監禁兩年。

2010-03-04 10:15:12 補充:
我無意針對任何人!
但請樓主在網上跟不知名的人接觸,或向對方展示個人資料前,要先考慮清楚!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http://news.bankruptcy.hk/, http://news.bankruptcy.hk/
2010-03-04 3:08 am
我可以幫到你,你有時間可以電話聯絡我詳細了解左先!

電話:97579388 Bell Ling
參考: 電話:97579388 Bell Ling
2010-02-27 7:08 pm

因為你可能被懷疑刻意移走資產以避債
現在唯有申請債務重組
由你親朋代你償還d
你自己努力還d

收錄日期: 2021-04-19 21:35:0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227000051KK0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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