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 - 病假

2010-02-27 8:11 am
我因交通意外, 撞傷左隻腳, 請了42日病假, 亦有醫生紙証明.
出事前, 我剛好在公司工作了3個月. 但公司合約寫明, 病假當日是沒有工資的.
但根據勞工法例, 請問我是否可以有病假津貼呢? 如有, 應該怎樣計算?

回答 (2)

2010-02-27 5:49 pm
✔ 最佳答案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 天。

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僱員領取疾病津貼須符合以下資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請參考本章「有薪病假的類別」部份);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見上文第一段)。

疾病津貼
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五章

無須特別簽約聲明,病假都是不一定會有工資的!所謂有薪病假,是指疾病津貼而言,要領取疾病津貼,就必須要符合《僱傭條例》所規定的限制。
你是否按連續性合約(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受僱?已決定會否有資格享受有薪病假。假設你每星期都不超過18工時,你做滿三十年都不會是連續性合約員工,都不可能會有有薪病假這回事!
如果你符合資格領取疾病津貼,而僱主拒絕支付就是違例了。只要你向勞工處舉報,就會得到幫助取回的,而僱主也可能會被檢控。
根據你描述,是做滿3個月(我假設你是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又有醫生紙證明須要放連續病假超過4天,你是應該可以取得6天疾病津貼。

至於"公司合約寫明, 病假當日是沒有工資的."是不能影響你領取疾病津貼的,因為《僱傭條例》有這樣的說明: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節錄自《僱僱條例》簡明指南 第二章

資料參考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第二章及第五章)
2010-02-27 11:59 pm
你再去社署總部, 申請埋- 不論過失賠償, 打咗個底先, 費事血本無歸.


收錄日期: 2021-04-29 16: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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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227000051KK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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