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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示:
1.啟發指示,使人有所領悟。
如:「賢者言語,閃爍著智慧的火花,啟示吾人生命的方向。」
2. 使人有所領悟的啟發與指示。
如:「從失敗中得到的啟示,更為珍貴。」
相似詞: 開發、啟發、啟迪、誘導
啟事:
啟事的意義:
啟事意謂開陳其事。現今則凡個人或團體對社會大眾或一部分人、或某一個人,以某事作為公開之書面陳述,即為啟事。通常刊載於報紙、刊物,或在電視中撥出,或張貼於街道中,目的在於公佈事實、宣達意見,使人知悉而產生因應行為,或用之以資證明。
啟事的特質:
啟事為一種告知公眾之告白文字,就其形式、結構及表述法法而言,啟事具有以下四個特質。
1 啟事者可以為個人或團體。
2 啟事訴求之對象可以為個人或眾人。
3 啟事是以種公開性之文書。
4 啟事可以刊登報章、雜誌或經由電視、廣播傳達,也可以張貼於公共場
所。
啟事的目的:
啟事已公開表達為其重要性質,與書函、柬帖之限於特定受文者不同。啟事中雖然也有擬被告知者為其特定對象,但既經刊登於公共場所,自然有讓人人皆知的作用。啟事的使用有以下四種目的。
1 對不明住所之受文者,無法私下送達者,或對數量龐大之特定對象,無法
一一傳達訊息,不得已採用公佈週知的方式。如尋人啟事、通知啟事。
2 為將事實真相,或啟事者所知之事實公諸社會,以期大眾了解。如聲明啟
事、警告啟事、鳴謝啟事、結婚啟事。
3 對社會大眾徵求獲取得廣大之注意、同情或迴響,以期達到其特定之目
的。如徵求啟事、招生啟事、募捐啟事、招租啟事。
4 為完成法律程序。如遺失啟事、徵詢異議啟事、聲明異議啟事。
啟事的種類:
以刊載目的分:
1.公告通知類:對不明住所之特定受文者,無法送達時,採用公開方式通知。如
法院或機關公示送達文件,或學校集會通知等。
2.公布類:將某一事實公諸社會,使大眾或特定對象有所了解。如開業啟事、尋
人啟事、尋物啟事、鳴謝啟事、遷移啟事、道歉啟示等。
3.徵求類:為某一特定目的,向社會大眾公開徵求。如招聘啟事、招租啟事、招
標啟事、徵婚啟事、讓售啟事等。
4.公告聲明類:為完成法律應有之程序,就某一事項對社會大眾或特定對象做公
開之宣示或表白。如遺失啟事、聲明啟事、委託啟事、受任啟
事等。
依內容性質分:
1.聲明啟事:是啟事者將本人之事,或與本人有關之人或事公諸於社會之啟事,
多與法律行為有關。
2.徵求啟事:因有所需要而公開徵求之啟示。
3.徵聘啟事:為徵求啟事的一種,但專指禮聘人員而言。
4.甄選啟事:亦為徵求啟事的一種,但專指經考試選用人員而言。
5.招生啟事:教育機構或學校招收新生、轉學生或研習人員。
6.祝賀啟事:對個人或團體之成就或慶典表示祝賀之啟事。
7.婚姻啟事:是與婚姻有關之啟事。
8.壽慶啟事:與壽誕有關之啟事。
9.鳴謝啟事:受他人恩會或慶賀表達謝意之啟事。
10.辭行啟事:個人或團體於考察、訪問後,向各界或親友辭行致謝之啟事。
11.懸賞啟事:啟事者承諾對完成某一行為之人給予報酬之啟事。
12.遺失啟事:個人或團體遺失有價值之證件、物品或單據等,聲明作廢,以便
請求補發或免致法律責任。
13.尋訪啟事:將失去聯絡之親友,或走失之人或寵物,或遺失之車輛或貴重物
品之特徵資料加以描述,希望他人提供線索,協助尋訪之啟事。
14.警告啟事:對他人不正常之行為提出告誡之啟事,多為採取法律行為前之步
驟。
15.通知啟事:個人或團體對外界宣達事情之啟事。
16.邀請啟事:邀請相關人員參加集或典禮之啟事。
17.道歉啟事:為自己不正當或違法行為,向他人表示歉疚悔改之啟事。
18.開業啟事:公司行號或事業機構將開始營業之消息公諸大眾之啟事。
19.讓售啟事:表示有財產或物品轉讓出售之啟事。
20.招租啟事:有房屋或物品提供租賃之啟事。
21.徵詢啟事:購買產物時,在產權轉移前徵詢有無異議,以免發生法律糾紛之
啟事。
22.推介啟事:為介紹推薦某一個人、某一項活動、某一種產品或某一套書籍所
作之啟事。
23.遷移啟事: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遷移新址公告通知之啟事。
24.更改啟事:機關團體或公司行號更改地址、電話號碼等而公告週知之啟事。
25.更正啟事:對已發表文章、啟事中之錯誤,加以更正之啟事。
26.陳情啟事:為自己(團體)委屈不平之事,向機關首長公開陳情,並公諸社
會,請求支持或主持公道之啟事。
27.辯駁啟事:啟事人對事情真相有所澄清或辯駁之啟事。
28.募捐啟事:向社會大眾募集捐款之啟事。
29.喪祭啟事:通知啟事的一種,內容以喪祭之事為主。
啟事的作法:
啟事是公開刊登或張貼的文書,具有公開性,由於刊登費用與啟事之字數或版面大小成正比,而啟事內容有時更與法律問題有關,因次,啟事寫作需注意以下四點:
1 內容簡明嚴謹
2 文字淺易精要
3 用法妥當得體
4 不可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