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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教士的權利和義務
背景
於中世紀期間,教會身處於政教雙方相互衝突的要求當中,任何一方的要求都遇到來自對方強有力的抵制,每一方都是對方權力欲望無法逾越的障礙。西方人的心理習慣是,不希望看到對立的和相互制約的力量以一邊倒的方式解決,而是希望雙方達成某種不穩定的均勢。結果是政教雙方極端的權力要求互相抵消一部分,達成一種妥協,一種中間型狀態,即俗權與教權的分工和部分的分離。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時而教權稍得優勢,時而俗權占了上風,權力的天秤時有傾斜,但沒有完全失衡。沒有任何一方完全控制和吞沒另一方。這就使政教二元化權力體系得以形成並維持上千年。
權利
第一,教會有強大的經濟實力。通過信徒捐贈和徵收什一稅等手段,教會和修道院控制了西歐大約三分之一的地產和巨大的財富,是西歐最大的領主。因此,中世紀教會中的教士一般擁有與眾不同的經濟權利。
第二,教士有智力上的權利。在中世紀,教士是唯一受過教育有文化的階層。在但丁之前,幾乎所有一流的學者都是教士。教士們控制了所有的學校和文化機構,承擔著社會教化的功能,控制著社會輿論。中世紀的政治學著述,絕大部分出自教士之手。
第三,組織上的權利。教會從羅馬帝國繼承了統一集權的組織體系,建立了系統的教階制和官僚機構,以及獨立的法律和司法體系。面對四分五裂的世俗國家,它那統一的和超國家的組織顯示了其效率和力量。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它掌握著無可爭議的精神權威。它是上帝與信徒的仲介,向信徒轉達上帝的意旨。信徒們毫不懷疑,教會掌握著進天國的鑰匙,也可以簽發下地獄的判決書。對他們來說,教會的精神權力是實實在在的,不必等到末日審判,在現世它就決定了一個信徒的命運。教會所主持的宗教活動對信徒是命運攸關的。比如洗禮、彌撒、結婚、葬禮、懺悔等,如果教士拒絕為信徒舉行這些儀式,則等於宣判信徒精神上的死刑。如被教會開除教籍,就等於被判下了地獄。教會還是信徒精神上的指導者,保證信徒信守正確的教義,淨化靈魂。教士被視為信徒精神上的父親。信徒稱其神父為“爸爸”,而神父稱其信徒為“兒子”。教士與信徒的關係還有另一個比喻,教士稱為“牧者”,平信徒稱為“羊群”。教會權力的真正基礎是信徒們的信仰。
義務
教會與國家的分化以及二元化權力體系的形成,使基督徒開始扮演一種全新的政治角色。從此,他們既是天國的成員,又是世俗社會的成員,既是教會的教民,又是世俗國家的臣民。這種一身二任的雙重角色,使他們必須盡雙重義務,即宗教的義務和世俗的義務。人的生活不再是一個整體,而是被劈成了兩半,一部分要向教會負責,一部分要向世俗政權負責。雖然兩部分的界限並不總是很清楚的,更不是僵固不變的,但某種界限總是存在的。教會與國家任何一方,都不能控制人類生活的全部。
從教士方面說,他們當然首先是教會的成員。無論他屬於哪個國家,都屬於教會統一的組織,一個統一的精神共同體,納入嚴整的教階制體系。他們必須服從教會法和教會紀律,服從教會當局。在各國,他們都有不受世俗司法權管轄的特權。教皇權勢盛時,竭力使各國主教成為其臣屬,要求主教拜會教皇,宣誓服從,從教皇接受聖職。然而教士同時又是自己所在國家的臣民,又要對世俗當局盡臣民的義務。許多主教和修道院長都從國王或皇帝手裏領受封地和特權,因而被納入封建主義的權利義務網路之中,以封建陪臣的身份對國王或皇帝盡封建義務。而基層教區也常常受到當地領主貴族的控制。教士另一種義務和工作,就是竭力使教士從世俗當局的權威下解脫出來,在爭取使教士免受世俗當局審判的特權,使主教的任命不受世俗當局的操縱方面,也曾取得部分的勝利。然而世俗當局也竭力行使對教士的控制權。在11~12世紀的主教敘任權的爭端中,教會改革派人士企圖禁止教士從皇帝、國王或任何世俗人士手中接受主教和修道院長職務,從而保持教會的獨立性和純潔性。但事實證明,教士完全脫離封建體系是不現實的。這場爭端的最終解決方式是一種妥協,它將主教職位的世俗方面與宗教方面加以區分:皇帝同意教會自由選舉主教,不買賣聖職,不施加壓力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