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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叫毒品做麻醉品,根據澳門第5/91/M號法令第11及12條:
如有關毒品以作個人使用,則會被判處兩年以下監禁,並科處澳門幣二千至五萬元罰金。
若持有可用以吸食毒品的工具(例如煙槍、注射器等),而其目的是用以吸服、吞服、注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毒品,亦會被判處一年以下監禁,或科澳門幣五百元至一萬元罰金,且有關的工具亦會被沒收
如物質或製劑屬表四者,則監禁刑罰得根據刑法典之規定以罰金替代;如被判罪者為藥癮者,且根據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須接受醫療者,則亦得根據該法典之規定中止執行監禁刑罰
http://bo.io.gov.mo/bo/i/91/04/declei05_cn.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