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若發現破產人仕以欺騙手法騙取債權人同意其破產,債權人應向那方面提出偵查?
答:請問樓主能否補充些資料,說一說債務人是在何種情況下,誤導或欺騙債權人去同意他破產呢?而債務人的這個做法對他有何得益,或令債權人造成有那些直接損失呢?
因為問題中的資料不多,實難以評論問題嚴重性和處理的方法與途徑!當然如不方便透露更多也並無不可!
按現有資料去評論,既然這個破產個案並非由破產管理署直接跟進,那理論上確是由負責的受託人全權處理!所以署方告訴你由外判的律師(即受託人)負責其實亦是理所當然的事!
破產管理署自然是管有涉及所有破產事宜的最終監管責任,但基於「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官僚文化,故對可以推卸的工作自然是推得一乾二淨!
像你向署方提出懷疑有破產者涉及不誠實,那要有充足的證據才可作出指控!那尋找證據這麼麻煩的事,你認為署方會有興趣嗎?既已外判的個案就當然是由對方處理了!除非事情牽涉刑事成分,否則署方祇會用已交由外判受託人處理去敷衍你!所以這就是我希望你能補充相關資料的背景!
而外判律師方面,其實他亦負有相關的監管和跟進責任,有問題他要呈交資料讓署方跟進,並非祇是管理破產者的收支和安排還款!他不願明確答覆你的原因如同破產管理署一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你要明白,這個破產個案經已完成調查和處理的程序,不管破產者需否在破產期內還款,正常情況下當安渡四年破產期後,這個案便會完結!
如果需要重新跟進,豈不要多做工作?
重新展開調查不管最終破產者是否違法,對署方和受託人又有何好處呢?
他們工作量加大之同時能多取一份工資收入嗎?
替債權人伸張正義或多取得還款,對他們又有何意義呢?
就算破產者確有違法,那檢控他直至坐牢對他們又有何得益呢?
想想上面的問題,你便會明白他們消極地面對你質詢的原因!
故未知應向那方面提出偵查?
答:如果樓主有明確的證據和資料,可以嚴正地要求受託人作出跟進!如果對方不予理會,你再向破產管理署作出投訴,質疑這名受託人的專業操守並要求署方考慮更換這名受託人!
如果對這階段署方仍拒不理會,建議你向申訴專員公署對破產管理署的態度作出投訴!再向香港律師公會投訴涉事的律師失職!更可以向傳媒披露,記者們自會多方面跟進和作出調查報導!
當然你在作出這些投訴時要有充分的證據去支持,否則或會弄巧反拙!
當這名破產者的破產期滿時,作為債權人可以拒絕他如期解除破產令!當然也需提出反對的理據!而假設獲得法庭接納那可以將破產期增長至最多八年!
2010-02-24 19:32:07 補充:
樓主補充資料中詳述了前因後果!
但就閣下 提供的資料去分析,或許你說的是實情,可惜要控告投訴他卻是證據未夠充分!
如你所言,是他告訴你無需履行彌償人的責任!請問有書面證據嗎?我相信無,那祇是淪為各執一詞的爭拗!
你說他親口誤導你,他說從無未跟你提過!
換你是破產管理署,在無實證之下又要去相信那一方呢?
既然無法證實,當然是大事化小,不了了之吧!
2010-02-24 19:32:31 補充:
在這事件中你有失策的地方,就是過於輕信對方的說話!
其實不用徵求法律意見,也應該知道作為彌償人或擔保人,在原借貸者未能還款的情況下,是必要承擔還款的責任的,絕無能倖免之理!
再說閣下 認為他以欺瞞的手段去誤導你,如你知悉原委是不會同意讓他破產,會反對他的破產令並讓其自承責任的話!
這個說法基本屬實,但有兩點你要理解清楚!
第一你雖然有權反對,但要視乎你反對的理據是否充分,法庭有權在考慮過你的反對理據下,照樣容許他破產!原因是相對其他債權人的權益,依舊判其破產可能是較佳的選擇!即是說並非有人反對就必然無法順利頒出破產令的,主動權在高院法官手上!
2010-02-24 19:32:58 補充:
其次就是算你反對他申請破產成功,那祇要他確無還款能力,那你作為彌償人是一樣要負責還款的!即是說他有否破產其實都無關係,總之你承諾作為彌償人,就已經要承擔還款的責任!這觀點亦是高院法官考慮過後依然會讓其破產的原因之一!
對閣下 的遭遇,本人深表同情!
可是請問你能否提供確實的證據,如對方的書面證明或雙方談話錄音去證明你所說屬實呢?否則大家自說自話時則你的勝算恐怕不大!
尚幸代償的數目未算太大,不忿就是必然的了!但法例如此,確也無可奈何!算買個教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