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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加拿大移民法, 永久居民未依規定於5年時間內, 在加拿大住滿2年, 將因此喪失移民資格。
一旦永久居民, 無法住滿加拿大移民部規定的時間, 將出現下列兩類的做法:
1.) 如果永久居民在加拿大, 移民部官員可以發出離境令(Departure Order), 要求該名已無資格的永久居民, 自動離境。收到離境令人士, 依法可以在30天內, 提出上訴, 如果不在期限內提出上訴, 則以後不得再上訴。
2.) 如果永久居民當時身在海外, 移民部官員將會寫信告知其永久居民資格已經喪失, 事主收信後, 可在60天內向移民部提出上訴。通知信中會附有如何上訴的指示。有關的指示說, 人在海外的永久居民, 若要返加拿大參加上述的聆訊, 那麼, 海外的簽證辦事處, 會發給該人士一次使用, 返加拿大所需的旅遊文件。
根據移民法規定, 未能依規定居住的持卡人, 除了以下三類特殊情況外, 將無法再持有永久居民資格:
a.) 不在加國的時間, 有具公民資格的配偶陪伴在海外; 或
b.) 受僱於加國企業或加國政府, 被派往海外工作; 或
c.) 配偶是永久居民, 但受僱於加國企業或加國政府。
以上三類人士, 不會因人不在加國, 而喪失身份; 但在海外居住時間, 並不能計算在申請成為公民所需的時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