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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一定只有回教國家實施鞭刑,像新加坡、南非不是回教國家卻也實施鞭刑,而且新加坡的鞭刑比它旁邊的回教國家馬來西亞還要嚴苛。而印尼是一個回教國家確是不實施鞭刑,按照回教律法通姦等罪惡的確是要實施鞭刑的,可是現在有一些回教徒並不是嚴格執行回教律法。
鞭笞、打藤或笞刑,是體罰的一種執行方式,執行者會以竹片製成的鞭,鞭打犯人的臀部,受者的臀部常會皮開肉裂。鞭笞不但見於國家刑罰,也常見於家庭和學校,施行地方主要是手掌或臀部,但其殘酷程度不及國家刑罰。
由於笞刑對犯人的"不人道"及"侵犯人權",此刑罰在歐美多個國家及地區已廢除。今日世界上約有16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大部份在亞洲及非洲,例如阿富汗、伊朗、汶萊、馬來西亞、坦尚尼亞、波札那、奈及利亞、新加坡等。
[編輯]司法應用
笞刑是一種古老的刑罰方式,在隋唐五刑中,笞刑是最輕的,唐太宗曾下令只能打犯人的屁股,自此責打犯人都只打屁股[1]。在英國前殖民地的刑法中,笞刑是十分常見的,尤其在東南亞,例如汶萊、馬來西亞、新加坡和一些非洲國家。
在香港殖民地時期初期,笞刑主要是針對中國人,英國人因此而經常濫用,犯人受罰的過程通常吸引大批人圍觀,有人因為受笞刑所引致的傷而死[2]。在1950年代政府才加強監管,以防被濫用,規定未滿14歲的犯人不得鞭打超過6下,未滿16歲不得鞭打超過12下,未滿21歲不得鞭打超過18下,直到1990年才正式廢除笞刑[3]。
日本古代有仿自中國唐律的笞刑,打屁股,明治維新後推行"文明開化"而廢止,但在殖民地台灣和朝鮮曾施行笞刑,都是打屁股,限打16歳以上60歳以下的男性。
1904年1月12日,台灣總督府律令第1號發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並制訂《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施行細則》,法例明定「應科處3個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財產刑之台灣人之犯罪,得處以笞刑;若先前被處財產刑卻未能繳清者,得經折算執行笞刑。」,19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
係後藤新平設計,時任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下令。
1910年日本併吞朝鮮後,1912年發布《朝鮮笞刑令》和《朝鮮笞刑令施行規則》,在日治朝鮮半島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頒布《朝鮮笞刑令廢止制令》,明令廢止笞刑。
台灣的笞刑直到1921年4月28日,時任台灣總督田健治郎發布律令第7號「廢止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下令從1921年5月1日起終止罰金易科笞刑處分。
每次笞刑行刑前,都要醫師會診,如果判斷出受刑人身體不堪負荷,要等到身體狀況許可才動刑。
刑具是竹板,打屁股。
1日拘留或1元罰金易科1下笞刑。
朝鮮每次打屁股不能超過30下。
台灣每次打屁股最多不能超過25下,最多可分4次。
日本各殖民地的笞刑行刑過程不公開。
由於笞刑會對被施者造成嚴重的皮膚創傷,以及笞刑的不人道及侵犯人權,目前多個國家已經廢除笞刑,但仍有少數國家繼續施行。在馬來西亞,笞刑主要懲治毒犯、強姦犯及非法入境者。曾在網上流傳甚廣的「大馬笞刑」短片中,推使馬來西亞的8000名律師要求政府廢止笞刑,但政府仍堅稱是合法的刑罰[4]。在新加坡,50歲以下的健康男性(不論是否新加坡人)都可被判鞭笞,而當中的最高刑罰是24鞭,懲治對象不一定是重犯。在監獄中觸犯規定,不論男女,都有可能受鞭刑。1993年,一名美國青年麥克·費爾因為在新加坡境內塗鴉而被判入獄、罰款和笞刑,此事後演變為國際事件,最終在1994年受刑[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