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本人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關於閣下 的兩個問題,其實可以一併作答!
祇要你在債台高築,無能力應付債務的情況下,將名下的物業出售或轉名給他人。假設申請破產,已經構成非法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責任的罪名!
基本上申請破產,破產管理署會要求申報最近一年的收支狀況!而物業業權轉移這些隨時可以查核清楚的資料,更是無法隱瞞!署方最少會檢視兩年或最近期的物業業權改變情況,有需要時可以追究至五年前!
所以不論閣下 打算將名下業權取消或轉給他人,都難逃被署方發覺和追討的事實!尤其是當你名下資產不多,祇有這物業可供扣押充公以抵債時,署方更不會輕易放棄!
你打算將名下業權轉名給兒子或將業權全歸太太!可能會令對方陷入法網,請小心考慮!
個人意見,在現階段萬萬不可!
因為按破產條例,任何破產申請人在明知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將資產轉給他人,會觸犯刑事罪行!而接收這些資產的人,如果知悉對方財務惡化致要破產,但仍然接收這些權益的話,同樣會被控以相同的刑事罪名!到時申請破產者的破產呈請除會被拒絕外,收授雙方更有機會被送上法庭檢控,罪成有機會被判以監禁!
當然接受的一方可以用不清楚對方財務狀況去作辯解,但就算破產管理署不追究法律上的罪名,那要將這些被視為是非法的資產轉移權益退回給署方,就是必然的了!如果不跟署方合作或已將這些權益花費掉,都會面對檢控!
如果真的期望將個人物業業權除名一段時間後,方去申請破產?個人建議最好在三年之後才好進行,但閣下 能應付債務這麼長的時間嗎?我相信答案如果是肯定的,那你應該暫時無需考慮申請破產一事了!
簡單的說,即是在短時間內你將物業轉名或出售,都無法避過破產管理署的追查!而當能跳出被署方追究的期限時,卻又無法躲開債權人的追數壓力!尤其是閣下 住的是自置公屋物業,無法調遷或隨意地搬遷!
關於物業方面!理論上當你申請破產後,你名下的物當業權會被署方充公!但因這物業由二人共同持有,而另一業權人並無申請破產,故署方無法強行將物業充公和拍賣,祇會將這物業釘契以阻止業權改變!變成是署方跟你太太二人共同持有這物業的業權!
到時署方會按一般做法,出信建議你太太出資買入你名下已被充公的業權!願意買入否則要視乎署方的開價和你們的能力!而不管署方出價多少,祇要另一業權人不願意或確無能力,都可以拒絕署方的要求!
當拒絕對方要求後,署方依舊不能強行將物業充公,祇會將這物業保持釘契的狀態!你們可以依然居於上址,當然仍要供樓直至按揭完成!否則你們斷供被按揭銀行收回物業,則屬另一個問題了!
閣下 要明白當破產後,你名下的物業業權和其他資產,會永久性地充公!當你破產期滿後,所有資產不會重回你的手上!所以如果有機會和能力,應該考慮向署方購回你名下被充公的業權,否則他日希望向署方重提購回業權一事,恐怕麻煩和花費會更多!
對於這物業問題的重點是;
轉名除名甚至出售,現在恐怕太遲了!
如未能應付債務要破產,那破產者名下的業權會被充公!
而無破產的聯名持有人,業權不會受影響!
物業會被釘契,無法出售或改變業權!
聯名持有人和破產者可以依然佔用物業!
當然要如期供樓,否則銀行收樓就是另一回事!
就算聯名持有人不向署方買入全部業權,都可以一直佔用下去!
但因物業被釘契!業權不能更改,當聯名持有人百年歸老後,所有業權會由破產管理署全數充公!
為保這物業權益,或為下一代留有資產,假設有能力的話,我建議盡量買回被充公的業權!當然我作為過來人,自然明白要考慮申請破產,都屬山窮水盡方作之舉,又那有餘力去購回業權呢?這祇是一個意見,要如何選擇當然仍由閣下 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