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真的要30

2010-02-18 4:52 am
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有提到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要事故30日後申請,一定要滿30日嗎? 可上網申請嗎?
另外,若當事人不太識字所做的筆錄 有押手印 有效嗎? 事故現場草圖也看不懂但警察也叫她押手印了,該怎麼辦? 可重新做筆錄嗎??

回答 (2)

2010-02-19 7:51 pm
✔ 最佳答案
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有提到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要事故30日後申請,一定要滿30日嗎?

是的沒錯,至少要在案發日起算30天 以後,才能自己主動向案發地的交通大隊 ,專用窗口,提出申請。

可上網申請嗎?

可以!

但是"

不是每個縣市,都有網上申請的服務。

台北縣市,是有此項服務。

另外,若當事人不太識字所做的筆錄 有押手印 有效嗎?

你所指的所謂筆錄"

應該只是現場的警訊資料 而已,並非正式筆錄。

雙方的筆錄怎麼說,並非肇事責任歸屬 的唯一重點"

筆錄原本就是[各說各話],法律講求的是證據,最終還是要回歸於警訊資料中的現場圖,以現場資料作為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依據,所以筆錄說什麼並不重要,也無須在意,不是哪一方較會說話ˋ會掰就能取得勝訴。

警方要當事人簽名畫押之前,都會簡略說明,要簽的是什麼,所以縱使當事人是文盲者,只要已經畫押簽名,必然都屬有效 。



事故現場草圖也看不懂但警察也叫她押手印了,該怎麼辦?

同上說明:

可重新做筆錄嗎??

當然不可能 重新製作筆錄!

又不是表演ˋ說故事,可先有預演再正式開演,或改編劇情。

同上說明:

筆錄原本就是[各說各話],法律講求的是證據,最終還是要回歸 於警訊資料中的現場圖,以現場資料作為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依據,所以筆錄說什麼並不重要,也無須在意,不是哪一方較會說話ˋ會掰 就能取得勝訴。

況且處理警員,也沒必要和任何理由, 偏袒任何一方。


舉凡告訴乃論之案件"必須要被害人正式提出告訴,警方無權主動移送。

警方無權ˋ也不得介入民事和解糾紛。

當知"

報案並不等於 提出告訴。

若被害人未表示 ,要正式提出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告訴,本案資料就永遠躺在警局,被害人根本就不會再,接獲任何進一步的通知。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假設對方有受傷也享有同樣權力!


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 ]案件,警員不可能ˋ也無權,主動強制要求任何一方製作告訴筆錄。


當然雙方當事人 都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參考: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ˋ民法ˋ實務經驗
2015-07-04 1:25 pm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s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20:1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217000016KK06920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