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有提到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要事故30日後申請,一定要滿30日嗎?
是的沒錯,至少要在案發日起算30天 以後,才能自己主動向案發地的交通大隊 ,專用窗口,提出申請。
可上網申請嗎?
可以!
但是"
不是每個縣市,都有網上申請的服務。
台北縣市,是有此項服務。
另外,若當事人不太識字所做的筆錄 有押手印 有效嗎?
你所指的所謂筆錄"
應該只是現場的警訊資料 而已,並非正式筆錄。
雙方的筆錄怎麼說,並非肇事責任歸屬 的唯一重點"
筆錄原本就是[各說各話],法律講求的是證據,最終還是要回歸於警訊資料中的現場圖,以現場資料作為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依據,所以筆錄說什麼並不重要,也無須在意,不是哪一方較會說話ˋ會掰就能取得勝訴。
警方要當事人簽名畫押之前,都會簡略說明,要簽的是什麼,所以縱使當事人是文盲者,只要已經畫押簽名,必然都屬有效 。
事故現場草圖也看不懂但警察也叫她押手印了,該怎麼辦?
同上說明:
可重新做筆錄嗎??
當然不可能 重新製作筆錄!
又不是表演ˋ說故事,可先有預演再正式開演,或改編劇情。
同上說明:
筆錄原本就是[各說各話],法律講求的是證據,最終還是要回歸 於警訊資料中的現場圖,以現場資料作為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依據,所以筆錄說什麼並不重要,也無須在意,不是哪一方較會說話ˋ會掰 就能取得勝訴。
況且處理警員,也沒必要和任何理由, 偏袒任何一方。
舉凡告訴乃論之案件"必須要被害人正式提出告訴,警方無權主動移送。
警方無權ˋ也不得介入民事和解糾紛。
當知"
報案並不等於 提出告訴。
若被害人未表示 ,要正式提出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告訴,本案資料就永遠躺在警局,被害人根本就不會再,接獲任何進一步的通知。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假設對方有受傷也享有同樣權力!
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 ]案件,警員不可能ˋ也無權,主動強制要求任何一方製作告訴筆錄。
當然雙方當事人 都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