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犯十誡完係沒有事, 為什麼?

2010-02-12 10:31 pm


耶神根本不存在?

屢犯十誡 禁慾贖罪
周永恒為洞房娶阿 Yu2010年01月29日


25歲的周永恒( Roy)與 27歲的趙頌茹( Yu)拍拖逾 6年,昨日在葵芳基督教復興教會舉行婚禮。新郎坦言自去年 11月醒悟婚前性行為是犯十誡,當時便開始停止行房至今兩個多月,為此才決定結婚,並很期待昨晚的洞房花燭夜。
犯十誡完全無事, 為什麼呢?第七誡:不可姦淫(出二十14;申五18)姦淫基本上是不忠的表現。在姦淫罪行裏的一個或兩個人,是不忠於另一個人或群體。在所有這等罪行中,顯示不忠是最壞的罪。因此,姦淫包括在十誡的禁令中,其他與性有關的罪惡或罪行則不包括在內。第七誡在社會意義上與第一誡平行。正如第一誡要求人絕對忠於與獨一真神的關係,第七誡是要求人在婚姻之約上有相同忠貞的態度。這誡命在現今的適切性是明顯的,但耶穌又再指出第七誡所暗示在思想方面的範疇(太五27、28)。

http://hk.myblog.yahoo.com/pditarthur/article?new=1&mid=51

回答 (2)

2010-02-13 12:31 pm
首先你要明白肉眼看不見的東西並不代表它不存在,就如肉眼看不見風和空氣。但卻不能否認它的存在,況且,肉眼所能看見的事物是很有限的,就如肉眼看不見周圍的磁場、電波、微波、原子、電子、中子、質子,更看不見靈界的事物。其實,神造我們的身體,每一部分各有自己的功用。眼是為能看見,鼻子是為呼吸,耳朵是為聽聲,五官是為接觸世界,人裡面的靈卻是為認識神。所以,人不能轉換各器官獨特的用途,不能將眼睛用來聽聲,用鼻子用來觀看,也不能用五官來代替靈去認識神。所以,認識神不是用肉眼去觀看的,而是用心靈去接受的,就像你有一部收音機就能通過電波收到電台的信息。同樣,人有靈就能認識賜靈的神。

  再者,人不能認識神,更是因為人犯罪遠離神。試想,有罪的人,內心世界滿了各種污穢的世人,若看見鬼全身僵硬,動彈不得,何況看見聖潔公義的神,豈不是要滅命麼?因為聖潔公義的神,祂一顯現就要追討、審判人的罪,誰能在祂面前站立得住呢?所以,人要認識祂,惟有借著信耶穌,罪得赦免,才能得著造物主並與祂同在,這也是為何有無數的人信了耶穌之後,都能親身經歷見證耶穌是又真又活的神,時時活在他們裡面。
2010-02-13 12:45 am
詩篇的大衛王?也曾淫人妻. 天曉得他後來怎樣自責; 有何惡果, 時辰未到, 誠心烸改; 對神交待吧! 聖人也有錯過的...... 奧古斯汀也寫懺悔錄......


收錄日期: 2021-04-16 14: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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