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會以《通知書》寄出日期或保單交付日期(多以簽收日)起計算。
對於你提出的問題,或者我試將細分成兩部分解答。
1) 「冷靜期」時段的計算;
2) 一般做法;
當你了解市場一般的做法,就可以更加安心。
1) 冷靜期時段的計算
跟據《香港保險業聯會 - 守則 - 冷靜期權益》[1],
「 3. 「冷靜期」的時段為
將保單交付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後或
將《通知書》(見第4條)發予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後,
起計的21天, 以較先者為準。 」
當中涉及「保單交付...」及「《通知書》發予...」,
另外,對於「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亦可作詳細區分。
保單
保單係指你同保險公司之間的合約文件。
一般中介人都會親手交到你(保單持有人)手上。
「份保單會寄掛號到我屋企~」係比較少見的做法,
因為,在保單交付當中,通常保險公司會要求你簽收保單收據
(確認保單已送出之收據),作為證明交付到你手上。
《通知書》
一般的保險公司會直接郵寄《通知書》給你。
在過程中,應該不會經你的保險代理。
至於是否寄掛號,則視乎個別公司的政策。
因為《通知書》未必需要簽收,所以,
我個人相信係會跟據發出《通知書》日期去計算「冷靜期」。
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
另一個比較技術性的,是「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的區分。
如果,你係透過保險公司的代理(Agent) 去購買保險,
基於代理是保險公司的代表,並不代表你(保單持有人)
所以,只有你(或你授權的代表)才是上述所指的「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
如果,你係透過保險經紀(Broker)去購買的話,
基於經紀在法理上是你的代表;
所以,保險公司會把保單交予你的保險經紀,以此符合上述所指的「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
因此,負責任的保險經紀公司,都會盡快通知你簽收保單。
2) 一般做法
一般而言,在收到《通知書》的時候,你會清楚冷靜期的屆滿日。
因為跟據《香港保險業聯會 - 守則 - 冷靜期權益》[1]
「 4. 《通知書》必須通知保單持有人保單已經可以領取,及「冷靜期」的屆滿日。
《通知書》應提醒保單持有人,他/她有權再三考慮投購人壽保險產品之決定,以及如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可獲發還已繳保費。
《通知書》亦應提醒保單持有人,在《通知書》簽發日期後9天內,假如仍未收到保單合約,
便應直接聯絡保險公司客户服務部(提供客户服務熱線號碼)。 」
如果你在簽署申請書及交付保費後,一直到未能收到通知書,
你可以直接聯絡保險公司查詢申請的情況。
如果,你考慮過後,真係想取銷保單,記住直接以書面向保險公司提出要求。
「如果投保人想取銷保單,必須確保有關書面要求在屆滿日或之前送抵保險公司的註冊地址。
投保人應該保留信件副本;為安全起見,還可致電保險公司專責部門,以便確定對方已經收到撤銷保單的信件。
請緊記單單通知保險代理撤銷保單,並不符合手續,
如果保險公司沒有於冷靜期內收到申請退保的信件,則表示投保人放棄行使冷靜期權益。 」
希望以上的資料可以幫到你。
免責聲明:
以上提供之資料,只作一般參考之用。本人不會對任何因以上資料引致的損失負上任何責任。
對於《香港保險業聯會 - 守則》的解釋,只是本人對相關條文的理解,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
如需任何法律建議,請向有關法律專業人仕查詢。
參考資料:
[1]
http://www.hkfi.org.hk/b5_for_agents_regulation_cooling.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