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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聖經中十誡的頭三條,全是要求人們迷信偶像耶和華,
除了耶和華,不許拜別神、不許制造和崇拜偶像、不許妄稱耶和華名,
【如果違背,一律處死】: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出22:20)
你的同胞弟兄,或是你的兒女,或是你懷中的妻,或是如同你性命的朋友,
若暗中引誘你,說,
我們不如去事奉你和你列祖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是你四圍列國的神。
無論是離你近,離你遠,從地這邊到地那邊的神;
你不可依從他,也不可聽從他,眼不可顧惜他。
你不可憐恤他,也不可遮庇他;總要殺他。
你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要用石頭打死他,
因為他想要勾引你離開那領你出埃及地為奴之家的耶和華你的神。 (申13:6)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利24:16)
這些法令要是真施行起來,
一切無神論者、佛教徒、道教徒、回教徒等等,都該被趕盡殺絕。
第六條 不許姦淫 ,《聖經》的說法也與現代社會觀念不盡相同,
除了禁止亂倫、通姦,還禁止同性戀、**,甚至在月經期間同房,
違反者也一律處死。(利20:10-21)
甚至,如果新娘不是處女,就要用石頭將她打死 (申22:21),
女人如果在城裡被強姦,也要被處死,在城外被強姦的才能被饒恕 (申22:25)。
《聖經》對女性的歧視是顯而易見的,在第十誡 "不許貪 戀他人財物" 中,
就把別人的妻子也當成了與房屋、奴隸、牛驢同樣的財物。
而當《聖經》說不許貪戀別人的奴隸時,顯然也是支持奴隸制的。
【以上每一誡,條條都要人殺人】。
具諷刺意味而可笑的是,十誡中,卻堂而皇之列出一條,
叫做 "不許殺人",基督徒們要人們遵守的,竟然就是這種慘無人道的戒律!
而且,耶穌還給摩西十誡增添了更為不近人情、更加殘忍的內容。
比如,對不可姦淫一條,他如此解釋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
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
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太5: 28)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
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5: 32)
這就是說,看見婦女動淫念,婦女離婚,乃至娶了離婚的婦女,
都是犯了奸淫;如果不把眼睛挖掉,把手砍掉,就該下地獄。
基督教極力把耶穌打扮成愛的化身,讓那些未細讀過《聖經》的人覺得,
即使不承認耶穌是上帝,也該承認他是盡善盡美的聖人。
但是,如果我們按現代社會的道德標準來衡量福音書中所記載的耶穌言行,
卻會發現他其實是恨的使者:
弟兄要把弟兄,父親要把兒子,送到死地。兒女要與父母為敵,害死他們。
(太10:21)
你們不要想我來,是叫地上太平。我來並不是叫地上太平 ,乃是叫地上動刀兵。
因為我來,是叫人與父親生疏,女兒與母親生疏,媳婦與婆婆生疏。
人的仇敵,就是自己家裡的人。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
愛兒女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太10:34)
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姐妹,
和自己的生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路14:26)
(按:中文通行版的《聖經》把恨篡改成愛我勝過愛,並注明原文作恨。
為什麼要毫無根據地篡改?是不是《聖經》中譯者也覺得這段話太恐怖了?)
他搞種族歧視,告誡其門徒不要向外邦人傳福音 (太10:5)。
今天的傳教士全都違背了其祖師爺的教導。
他非常偽善,一面口口聲聲教導別人要寬恕 (太6:14),
一面卻又咒罵那些不接待其使徒的城鎮將在最後審判時遭受大難 (太10: 15)。
他教導別人要愛你們的仇敵,而在預感到自己將要被捕時,
卻吩咐門徒買刀准備反抗,發覺打不過,
才無可奈何地說到了這個地步,由他們罷。(路 22:36)。
的確,這位標榜要愛你們的仇敵的人,自己是毫不寬容的,
將與他合不來的,都宣佈為敵人:
不與我相合的,就是敵我。(太12:30);
罵不信他的人是魔鬼的兒子(約8:44);
長篇累牘地攻擊、謾罵那些與他信仰不同的人:
你們去充滿你們祖宗的惡貫罷!你們這些蛇類、毒蛇之種阿,
怎能逃脫地獄的刑罰呢?(太23:32)
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那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備的永火裡去。
(太25: 41)
就地獄這一點看,新約的惡毒遠勝於舊約。
在舊約中,耶和華對人的最大懲罰,不過是一死。
然而,在耶穌看來,將不信他的人處死還不夠,
死後還要讓這些人入地獄受永久的懲罰。
如果不信他,不管是多麼高尚的好人,也只有入地獄去受苦 (約3:14)。
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基督徒,不僅要相信地獄的存在,還要相信那些
不信基督教的親人朋友,不管他們是多麼善良,也都要入地獄受永遠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