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提款機溢領問題

2010-02-08 5:38 pm
(改編自新聞)

某甲一日提款時發現提款機領一百給一千,
(交易記錄上扣款100),便多次重複操作以獲取差額.嗣後經銀行發覺錯誤並報警處理

試問某甲應論以何罪?


感謝各位大大回答!

回答 (5)

2015-04-24 8: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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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3 6:57 am
兩位的回大都很有幫助,交付投票~謝謝大家!
2010-02-09 10:51 pm
學者少數說:

成立不作為詐欺!

立論亂七八糟請自行參閱!

學者多數說:

不構成詐欺或侵佔犯罪,只負民事不當得利之損害賠償責任!
詐欺部分:
詐欺之不作為犯,以有作為義務(保證人地位)為前提,消極利用他人錯誤(銀行將千元鈔誤裝入百元鈔匣於自動付款設備ATM供人領用),行為人並無施用詐術、或以不正方法由ATM領款,不成立不作為犯!或準詐欺!

侵佔部分:

侵佔應有易持有他人之物,變為自己所有之意思!

即需有持有他人之物的關係,ATM內鈔票為銀行所持有,非行為人持有,

行為人領款時銀行ATM溢付款,AYM付款係銀行之支付方法,

以清償消費寄託關係之債務,無使他人(領款人)為銀行持有金錢之意思!


而領取溢付款,屬於領款行為人領取自己所有之存款,消滅消費寄託債權之

意,非為銀行持有!不成立侵佔!

法院實務:同多數說!
2010-02-08 6:25 pm
按刑法第339條之2所泛稱之準詐欺罪,其構成要件乃以不正方式,使自動設備付予非屬行為人所有之款項或物品為斷。所謂不正方式,並無一定要件,凡其所用之方法,非法律或約定所允許,即屬已足。

惟就本件言,某甲利用者,非以任何方法,促使自動櫃員機發生給付上之錯誤,此與實務上通認利用他人帳號﹝金融卡﹞、密碼,使機器無法辨識而付款,尚屬有別。其差別即在,某甲之行為乃一般正常之方法,換他人亦僅能以此法取鈔,而該機器之故障,雖係由行為人所誘發其結果,但該行為人所用之方法並無不正之處,自難謂與本條構成要件有合。

然,雖某甲之行為因欠卻不正性,但其不但未將非屬於己之鈔券繳還,甚且另謀不法所有之犯意,擴大不法利益,顯認其侵占鈔券之意圖至明。又,某甲容有多次重複支取之行為,但核其行為有時間與空間上之密接性,又所侵占乃同一人等﹝該自動櫃員機所屬行庫之全部股東﹞之法益,應論某甲一侵占罪即可,併此補明。
2010-02-08 5:45 pm
第一次以不當得利處理 , 第二次以後以特別詐欺罪偵辦 ..

收錄日期: 2021-04-26 20:24:1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208000015KK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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