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安樂死的資料(or website)20 points!!

2010-02-08 6:2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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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2010-02-10 12:42 am
✔ 最佳答案
安樂死(希臘文:Ευθανασία / Euthanasia,「eu」意「好」、「thanasia」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無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種給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無痛楚、或更嚴謹而言「盡其量減小痛楚地」致死的行為或措施,一般用於在個別患者出現了無法醫治的長期顯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對病人造成極大的負擔,不願再受病痛折磨而採取的了結生命的措施時,經過醫生和病人雙方同意後進行,以通過提前死亡的方式減輕痛苦。
目前醫學界對「安樂死」並沒有統一的定義,不過在操作層面,主要可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 / 臨終關懷」兩大類,前者是按病人要求,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例如透過注射方式);後者是按病人意願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
以荷蘭為例,目前荷蘭要執行安樂死,須出自病人意願,且有醫生證明病人正處於「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醫生和病人之間也得先達成共識,確認安樂死已經是他們的唯一選擇。
安樂死在許多國家引發了很大的爭議(例如美國的特麗·夏沃的案)。目前已立法容許安樂死的地方有荷蘭、比利時、美國奧勒崗州等等。接受或尋求安樂死的著名個案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1856-1939年,奧地利出生、英國接受自願主動安樂死)特麗·夏沃(1963-2005年,美國、非自願被動安樂死)鄧紹斌(1969年香港出生、頸以下癱瘓在生中)東海大學安樂死事件中文維基百科未有東海大學安樂死事件頁面,可參考日語維基百科的對應頁面東海大學安楽死事件。(死者身份保密,1991年日本去世、非自願主動安樂死)
2010-02-18 2:19 am
香港法例中並無使用「安樂死」一詞,但有關安樂死的行為在香港法例第二一二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的定義下,任何 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的話,都會被視為犯罪行為。

另外,任何人如因意圖殺害或傷害他人身體而殺害他人,他的行為將可列作謀殺。

世界上絕大部份國家的法律都禁止進行安樂死,只有極少數例外,例如美國俄勒岡州,荷闌等

http://www.almchk.org.hk/study/note/20080413.pdf

收錄日期: 2021-04-29 21:25:5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207000051KK0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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