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09年12月15日在放工前15-20分鐘時,被通知因工作調動關係不獲續約並需即時離職及收拾所有私人物件離開(本人並沒有犯上任何不當行為或收取任何口頭、書面的警告)。另外,本人當時簽署了一份「職結算證明」(因當時該公司即時給予支票),內容標示了本人於2009年12月31日合約屆滿,自12月16日起離職,並列出以下資料:
月 薪 :HK$xxxxxx
雙 薪 :HK$xxxxxx
可享年假 :14天
已享年假 :10天(截至2009年12月15日)
應享年假 :4天(2009年12月16日至21日)
額外離職休假 :7天(2009年12月22日至31日)
強積金僱員供款:HK$xxxxxx
強積金僱主供款:HK$xxxxxx
總 計 :HK$xxxxxx(以支票支付)
本人有以下問題,煩請各位幫忙解答:
1)僱主是否有權以工作調動將不獲續約之員工即時解僱(即使該員工並沒有犯錯、收取任何警告)?
2)本人可否向此僱主追討代通知金?如可以,追討期限是由12月16日至31日計算,還是由12月16日至翌年的1月15日計算?
3)僱主可否以在「職結算證明」上列出額外離職休假7天(2009年12月22日至31日)代替代通知金?
4)本人在這種情況下被解僱可否向該僱主追討遣散費(本人在此公司已工作了兩年半)?另由於我並不知道現時該公司有否再聘請他人或以現有職員代替我的職務,本人可否以裁員的定義向該僱主追討遣散費?
5)如可向該僱主追討代通知金及遣散費,是否先向該僱主發出信函作書面通知?信函應該怎樣寫?
謝謝各位耐心細閱本人的個案,請各位幫忙解答及本人現階段可怎樣做。感激不盡!
更新1:
首先謝謝各位的解答,但本人還有以下疑問。 本人當然明白合約期滿僱主可以不再續約,但我的合約期是至12月31日並不是12月15日,這項提前離職的決定本人並沒有同意或從沒有徵詢本人的意見,這是僱主單方面決定後而通知本人,本人亦曾要求翌日回去上班再交待工作細節,但亦不獲批准。 而本人在當日所簽的是列明支付支票金額的說明,如果那7天所謂的額外離職休假是僱主提供的優惠及當作補償,這豈不是僱主故意設下的「陷阱」令僱員無法作出任何追討嗎?!而且當日僱主只是要求本人在證明上簽署作實已接收支票,並沒有解釋其內容的意義。另外,終止合約或提前離職從來不是本人的意願。